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亲子鉴定申请书一:
申请人:***,性别,男,****年**月**日出生,民族,*,
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在申请人与××因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中,申请人申请对双方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
事实与理由
在申请人与××因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中,案号********因需要查清案件事实等事由,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当事人情况:
父亲: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儿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亲子鉴定申请书二:
申请人:***,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事项:
因原告**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申请对****(身份证号为:********)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是申请人与原告亲生女儿事实。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生有三个子女:陈小明(大儿子)、陈小兰(女儿)、王小莉(小女儿)。对此,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王小莉系双方亲生孩子。
但是,原告在法庭上认为只有户口簿上登记的两个孩子才是其亲生孩子,否认其与被告生有小女儿王小莉事实。并且,原告并没有任何相反证据证明王小莉不是双方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年8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本案中,应当由原告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但是,法庭却要求申请人申请做亲子鉴定。申请人认为法庭把做亲子鉴定申请的责任强加给被告承担,直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但是,为查明事实真相,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对王小莉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王小莉是申请人与原告亲生女儿事实。
在此,申请人特别声明:虽然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对王小莉进行亲子鉴定,但这并不表示原告已免于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法定举证责任。
此致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