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8-07-22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一)

  申请人: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8月,系嫌疑人徐某某之妻,现住XX省XX县茶畲路XX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依法对徐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徐某某于20xx年3月3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东新区一看守所。

  鉴于徐某某身体残疾腿部患有小儿麻痹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次数较少并能如实供述等实际情况,申请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申请对徐某某取保候审。

  申请人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使徐某某不离开居住地或贵局限定的区域、及时听候传讯、不干扰证人依法作证和贵局对证据的收集,申请人将按法律的规定向贵局提供担保或依法缴纳保证金。

  以上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xx新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1x年x月xx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二)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XX的委托律师。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XX,男,因涉嫌受贿罪,被XX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申请事项:对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杨XX申请取保候审。

  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杨XX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杨XX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杨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0XX年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二、犯罪嫌疑人杨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杨XX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杨XX涉嫌罪名为行贿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杨X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杨XX做到:

  (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而且犯罪嫌疑人杨XX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杨XX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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