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受赠人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赠与人的权利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赠与人的权利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前款情况发生,或者交付赠与的财产已满五年的,不得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6)赠与可以附义务。
(2)赠与人的义务
1)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