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合同

2018-07-20租赁合同

  出租人:商店(商场)

  承租人:(个体工商户或单位)

  担保人: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人将柜台租给承租人经营,特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坐落的地点:

第二条 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

第四条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人于预。

  2、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人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人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人的经营范围。

  5、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亮证经营。承租人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人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人必须遵守出租人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⑧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人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

  ④承租人严重违反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

  4、出租人必须尊重承租人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人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人必须给予承租人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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