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

2018-07-22租赁合同

  小编提醒: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本《商铺租赁合同》 经由双方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订,由双方共同遵守,本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条款的制定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受其约束和保护。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一、承租区域与用途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北京 项目 单元商铺, 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承租区域只可作为 用途,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二、租赁期

  2.1 本承租单元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租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将房屋在良好使用状态下(自然损耗除外)交还给甲方,若甲方认为根据实际需要可接受乙方的已有装修及添加设施等,乙方可不必履行恢复原状义务(乙方要求拆除或移走添加设施的除外)。

  2.3 租期届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本租约期限届满前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甲、乙双方须另行签署《租约》。

  三、免租期

  3.1 免租期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内免付租金。如乙方在免租期内违约,则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向甲方缴纳租金,租金费用标准按本租约第六条第一年租金规定支付。

  3.2 装修期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装修期内免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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