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课件
导语:关于民间借贷知识,大家可以多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课件,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一、民间借贷概念
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资金融通行为及其分类。所谓资金融通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融资行为。目前的融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融资行为,一种是间接融资行为。
(1)直接融资行为包括:例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股票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等;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则包括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行为。这些融资行为都是以公司的股权或公司发行债券为媒介,向特定的对象或者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的一种直接融资行为。
(2)间接融资行为就不是以股权或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而是以借贷的方式融资,在借贷关系中就涉及到本金与利息的支付问题。这种融资行为目前主要包括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
2、对民间借贷概念中“民间”二字如何理解,目前没有权威的一个解释或说法。一般来讲,之所以定义为“民间借贷”,那么相对应的自然应该有“官方借贷”之说。但目前的法律术语中,只有“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之分。所谓金融借款,就是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另一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之所以没有“官方借贷”的说法,我擅自揣摩了一下,本人认为也许是官方本身不直接从事借贷行为,官方的借贷行为一般是间接通过国有银行或商业银行来进行的。但为了区分银行借贷行为与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直接借贷行为的区别,故在没有更合适的名称情形下,用“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行为来区分,暂时感觉比较合适。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特征
1、主体双方必须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果一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另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则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属于金融借款行为。
2、客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进行融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借贷法律关系。
3、客观方面体现为一方借进资金,另一方则贷出资金的行为。
4、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实践性的行为。所谓实践性行为,就是必须以实际发生资金往来为民间借贷行为成立的要件。也就是说,如果仅有一方出具借条,但另一方并没有实际按借款金额支付资金给对方的行为,则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不能成立。
三、民间借贷的形式
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也不排除口头形式。
1、书面形式有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等。
2、口头形式,一般只对金额较小的借贷行为适用。如果金额较大或巨大,则不建议采用口头形式。因为如果以口头形式形成的民间借贷,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则出借人往往难以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证据规则,出借人在缺乏有效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则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届时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民间借贷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确定
第一、民间借贷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主体:
1、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出借人;
2、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也就是意味着,谁持有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法律首先推定谁就是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记载的权利人。但是,如果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出具人,能有足够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则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持有人自然不能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权利人;
第二、民间借贷的义务主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出具人。不管是否注明了贷款人,出具债权凭证的一方,即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义务人;
2、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的保证人。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这里说明一点,在涉及保证人的诉讼中,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虽然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进行诉讼,但从最大保护债权的角度来说,建议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因为如果仅选择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则当债权得不到有效实现的时候,那时如果再来起诉另一个当事人,有可能被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规定驳回起诉。针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不同的法院以及不同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与处理。所以为了避免这个风险,本人建议追索债权的时候,将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并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保证身份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如果第三人只是在借条、收条、欠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署名,并没有注明是“保证人”,则不能作为保证人看待。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人认为应当结合其签名的位置来确定:如果其前面位置在“欠款人”或“借款人”位置,则应当视为共同欠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如果既未注明是借款人还是欠款人,也未注明是出借人或担保人的,则第三人的签名既不享受权利,也无需承担法律义务;
(2)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几年来,网贷平台的发展比较迅速,其贷款涉及面比较广泛。原来该种贷款方式,一直处于一种法律的灰色地带,本次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其发放贷款的合法性。在网贷平台的借贷关系中,需要注意明确网贷平台的法律责任,如果平台仅仅提供中介服务的,则其法律地位不属于担保人,故不承担担保责任;
(3)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网贷平台的广告、网页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暗示它可以提供担保的,则其行为从合同理论来说,已经构成一种要约,故出借人一旦通过平台放贷,则出借人的行为构成一种承诺。因此,在出借人与网贷平台之间应当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的担保合同,故网贷平台在这种情况下,是依法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3、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种情形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意思:
(1)能够证明所借款项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而未用于企业;
(2)能够证明所借款项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主体,仅限于出借人、企业以及股东三类人;
(3)出借人可以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被告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共同被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情形内容包括:
(1)签订民间合同的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是以企业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3)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4)此种情形下,企业应为共同借款人,出借人可以将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