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城镇化与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publicfinance)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公共财政面对的是由私人部门经济与公共部门经济共同组合的混合经济的背景,是从市场失灵出发,来界定公共部门即政府的经济活动范围和职能的。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口不断聚集,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变得越来越小,使得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成本也不断下降。而城镇化的发展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得其更有能力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及其特点决定了其与公共财政有着紧密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发展要求公共财政提供制度保障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步伐也在加快。市场在某些领域诸如公共物品提供领域的“失灵”状态决定了公共财政体系必须加快完善起来。即市场逐渐退出某些竞争性领域,只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财政在市场存在缺陷的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公共财政体系的完善能更好地满足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人们对公共物品和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
(二)新型城镇化需要公共财政发挥其杠杆调节作用
新型城镇化相对于传统城镇化而言,更加注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而公共财政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能在这方面发挥其重要功能。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强调突出城镇特色,公共财政政策需要引导企业找到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同时强调突出城市的主导功能,公共财政政策同样需要引导城市圈的合理布局,形成以大城市为支撑,中小城市为重点,促进大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
(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是新型城镇化和公共财政的公共目标
新型城镇化追求一种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机制,以期同时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而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样是公共财政体制所追求的目标。公共财政应利用政府购买支出和转移支付等手段不断调节城乡公共服务规模,以最终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而这对于新型城镇化又是尤为重要的。具体而言,我国目前要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是提升农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水平,而这些能为城镇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或进城农民工等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绿色城镇化”理念需要公共财政政策的支撑
新型城镇化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注重环境和资源的保护。而这一领域属于“市场失灵”的范畴,公共财政正好能发挥其用武之地。盲目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的“城镇化”不是“新型城镇化”。公共财政体制应利用税收、补贴等手段来纠正(鼓励)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负(正)外部性行为,加大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推进城镇化的同时也保持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建议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使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公共财政体制必须得到完善,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越位与缺位。必须建立起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体制,保证新型城镇化建设对资金需求的稳定。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必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市场可以解决的事,政府就应该退出,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作用,而市场解决不了的事(比如公共物品提供等),政府就应该主动解决。具体来说,事权的划分要以公共物品受益范围为考量对象,即如果受益范围超过了本级政府辖区,则应由上一级政府或受益范围内多个政府共同承担;而财权则必须保证本级政府具有与事权相应的财力以满足其履行职能。要拓宽县(市)、乡财政的收入渠道,鼓励县(市)招商引资,并可以将招商引资项目的税收收入留给县(市),同时可以考虑将乡镇财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留给乡镇,取消乡镇基数上解等。
(二)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均衡发展
新型城镇化不仅是发达地区的城镇化,还要包括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所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资金分配不规范,有些资金甚至流向了东部发达地区;又如财政转移支付仅停留在保障阶段,缺乏引导功能,这样地方政府对新型城镇化强调的环境保护等方面就缺乏发展的动力。在公共财政体系下必须坚定不移推进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首先,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要优化转移支付的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增强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的能力,要打破传统的观念、方法,充分照顾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增加对这些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其次,建立健全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压缩省一级财政支出,使财力向市县倾斜。再次,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产业引导功能。对于地方发展符合新型城镇化思路的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等产业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增强地方政府建设“绿色”城镇化的动力。
(三)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促成新农村建设与
新型城镇化的“联动效应”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联系的,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同时必须加快新农村建设。公共财政体系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保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同时还应促进功能区的建设,即促进产粮区、林业区、草原生态区等的建设,这一方面会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另一方面也使地方经济得到发展,财政收入增加,实现了“新农村建设”与财政发展的双赢。而要实现这一点,需要财政完善农业专项工程转移支付、开创新型农业税收体系以调动农民积极性等作为保障。
(四)推行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改革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面对日益增加的城镇人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而为了应对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必须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多元化投资体制的建立。在这方面,可以有多种尝试。一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即吸纳和集中社会闲散资金以专门用于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种方式在国外已有尝试且发展良好(如澳大利亚)。但在我国发展这种基金还需政府简化审批程序,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还需要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投资者权益。二是可以引进外资。外资的引入不仅可以弥补国内建设资金不足,还可以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这些都可以很好的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