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开发中引发的水资源破坏、大气污染、土壤盐碱化、地表沉陷和地质灾害等生态问题日益凸显,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由此迫切需要构建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以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依据
在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盐矿开采是优势资源之一。然而四川盐矿资源开发过程中,由于对岩屑、钻屑、卤水、废水、废气、废渣、伴生天然气、噪音等常常处理不当,致使废物或伴生气体对大气、水系、土壤、地质、生物造成了严重破坏,极大地危害了盐矿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其主要表现在当地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和区域发展能力受损等方面。
(一)环境污染
盐矿资源开采、盐加工过程中带来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火灾隐患、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
第一,大气污染。盐矿开采过程中伴生天然气外溢或泄漏、盐加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气,主要为H2S、CH4、以及 CO、CO2、SO2以及烟尘等,这些废气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矿区大气环境,给矿工的健康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据调查,某村有一口废弃盐井,2011 年初就发现该井天然气气压有所增大,4 月份井周围农田、水塘及村民水井呈现源源不断的天然气溢出,污染了大气环境。
第二,火灾隐患。盐矿开发中泄漏的伴生天然气可产生自燃现象。矿体自燃导致矿产资源的大量消耗,释放大量 SO2等有害气体,这不仅严重污染了当地的空气质量,危害人体健康,还局部发生酸雨现象,腐蚀建筑物和影响农业生产。据调查,某村有一口井天然气自燃,常年不熄,造成火灾隐患,危及人们的人生和财产安全。
第三,水环境污染。盐矿开采时的废渣、机油、柴油、岩屑等,盐加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泄漏的卤水等中的有害物质经淋滤、迁移等作用,使地表水、地下水的有害物含量增高,造成水资源恶化,水质变坏。据调查,某些地区卤水泄露,区内所有的井水都不能食用,村民的生活成为大难题。同时地表水被严重污染,部分水域中氯化物含量已超出农用灌溉水标准。第四,土壤污染。盐矿开采中产生的废渣、盐产品加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和卤水以及输送途中输卤管焊缝泄漏的卤水或开采中渗漏的物质中含有酸性、碱性、毒性、放射性元素或重金属元素,这种渗漏严重污染了当地土壤,许多农作物生长由此受到影响。
(二)生态恶化
盐矿资源开发强烈扰动了区域原有生态系统,严重影响了地下水资源、土地和地质结构,甚至导致矿区生态严重衰退。
第一,地下水层受到破坏。盐矿开发采用水溶开采法,从注水井口注白水下去,溶解岩盐,变成卤水。通过对管道加压,卤水便输送出去,溶腔可能会变大。岩盐矿体溶解后,改变了地下矿体结构,从而改变了地下水的循环条件和地表渗透条件,地下水层遭到破坏。
第二,土地出现盐碱化。盐矿开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盐废水、渗漏的卤水常常造成土地盐碱化。旱季,潜水蒸发强烈,地下水携带盐分上升到地表,导致土地盐碱化;在卤水输送过程中,管焊缝泄漏,卤水渗入地表;注水井的井口套管泄漏,从井附近地层中渗出至地表污染周边大面积土地,增加土地的盐碱度,严重影响了当地土地的生态和危及人畜饮用水安全。
第三,造成地表沉陷。地下盐矿开采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地壳运动,采空区矿柱薄弱部分首先破坏,溶盐层顶板脱落、弯曲、断裂或垮塌,波及地表。如采空范围较大,受影响的地表向下沉降,在采空区上方形成地表下沉盆地,引起地表沉陷或张裂。
第四,引起地质灾害。水溶开采过程中,向井下高压注入的白水溶岩盐后成为卤水,一部分随输卤管输送到制盐厂作为制盐原料;一部分填充盐腔;一部分渗透到地壳断层、岩石节理、裂缝中,与原有流体混合,导致地壳中天然气、卤水、地下水、岩盐矿等成分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地震发生。如 1967 年前,威西岩盐矿区没有地震记录。后来,随着采盐时间的延长和采盐量的增大,开始出现地震活动。据《四川地震目录》和《四川台网地震目录》记载,1970 年至 2008 年,有两个盐矿开发区共发生 ML1. 0 级以上地震361 次,其中,1. 0 ~1. 9 级地震 134 次,2. 0 ~ 2. 9级地震180 次,3. 0 ~3. 9 级地震45 次,4 级以上地震 2 次。这证实了年产盐量与地震活动有一定相关性,同时地震集中在水溶采盐开发区并逐渐向周边地区扩展。
(三)区域发展能力受损
盐矿资源是盐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盐矿区不仅没有从中受益,反而使居民生活成本被迫提高、健康受损,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受损。第一,矿区居民生活成本被迫提高。矿区人居环境恶化,要维持一般的生活质量需支付更多的资金。例如,买清洁的水,买不受污染的农产品等。据调查,某村,以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都不花钱,只需要少量电费就可以抽取地下水。
当水源被污染后,需要支付自来水费。盐矿开发企业付给政府资金,让政府安装了自来水管到每户,每户农户出资 500 元。现在村民使用的都是自来水,每户村民每月都要缴纳保底消费 3 吨以上的水费。第二,居民健康受到损害。当地居民健康遭受损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工人易患呼吸道感染及高血压等疾病;开采噪音给工人带来生理、心理、听力方面的损害;同时还会造成工人们心血管系统和精神方面的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冠心病、情绪急躁、身感疲倦等疾病。二是普通居民的健康受损。据调查,某村发生原因不明的天然气外溢,整村都弥漫着天然气的味道,造成该村多人因天然气中毒生病,甚至住院治疗。
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现状分析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费较少涉及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是指开发者因矿产资源开发给矿区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导致环境生态功能下降而给予矿区居民或矿区的补偿。包括环境恢复、治理、校正等费用;矿区发展所需物质、资金和技术的帮助;政策优惠措施等。目前盐矿开发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开发税费有:矿产资源税(卤水或液体盐每吨 3 元;井矿盐、南方海盐、湖盐每吨 12 元、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 0. 5% 征收)、采矿权使用费(按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元、小于0. 5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的标准征收)、采矿权价款和排污费等。调查中发现,盐矿开发企业甚至其主管部门都认为已经向国家交纳了这些税费,并对给矿区居民造成的生产生活用水、生病、农作物损失等进行了赔偿,就不应当再承担深层次、更长远的生态环境破坏补偿。至于地下水资源破坏、土地盐碱化、地质灾害、矿区持续发展能力受损等问题的治理应由国家买单。可见,现有生态补偿实为直接损失的部分赔偿,对生态破坏造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受损方面的修复补偿则较少涉及。
(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生态补偿的内容不够明确
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做出了原则性安排。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要求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许可证时,须上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数额的保证金。但未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来源及其补偿方式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