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因其周期长、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产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公正、客观、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判案的准确性、公正性。本文主要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对策;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工程建设中不断出现合同纠纷的问题,在这些出现的问题中,大多数问题所涉及到的是关于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承包方和开发商都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当出现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时,通常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于是,工程造价的激发鉴定机制也就由然而生,并在发展中逐渐发展成为工程造价公司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项目,因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与一般的工程审价是存在着区别的,工程造价的鉴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得到的鉴定结果对于司法审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这将直接影响着一桩案件的审判结果,关系到审判的公正公平性。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行业蓬勃发展,企业的效益也逐年稳步提升,工程建设的成就日益凸显,据不完全统计显示的数据表明,我国现在正处于发展建设的高峰时段,可是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发展的却不够完善,市场的主体信誉观和意识还很薄弱,出现拖欠工款和农民工工钱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不良势态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健康成长,并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上的不和谐因素,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最主要的一个原因还是在进行建筑过程中出现的结算纠纷问题,在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逐渐转变的过程中,工程的建设投资已经从从前单一的政府投资转变成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实体投资和个人投资逐渐成为了投资中的主要来源,因为很多投资者对于工程领域中的造价方面管理水平欠佳,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时总是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承包方有时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不予理睬,不认可也不审计,究其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工程的结算已经严重超出了预算,承包商对巨额的工程款无力支付,还有一种可能是承包商存在着不良动机,在工程刚刚开始进行施工时,让施工方采取先垫付后支付的手段,结算时以工程造价过高为由,而拒绝支付,从而就导致了造价纠纷的出现,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常采取协商方式进行协调解决,或者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进而计算、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司法活动。建设工程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技术性
工程造价的争议一般会发生在工程使用或工程完成阶段。这个阶段,隐蔽工程大多已全部或者部分完工,问题产生原因复杂,离开专业的技术手段是不能查清楚的。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的问题,其产生原因就可能是多方面的,除了外部的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因素,还有内部的材料质量、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查看的现场不是原始的状态,工程的隐蔽性较强,要求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来确定工程造价。
(二)专业性
就我们了解的建筑工程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个体性的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性。这种复杂性特点就导致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工程造价上存在的分歧。同时,建设工程生产过程复杂,生产周期长,定价过程特殊,导致司法鉴定涉及的材料数量大、内容多。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激烈,阴阳合同、垫资承包、现场乱签证、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不断出现,也导致确定工程造价的难度大。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就必须要借助专业的知识进行。
(三)证据性
在现代的司法环境下,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鉴定也是现行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其鉴定结论对于法庭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建筑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如果主张权利一方无法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工程的确切造价,则其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时就必须借助司法鉴定程序以利于法庭切实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法庭断案的效果。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司法鉴定过程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到司法机构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过程,利用工程造价的相关专业知识,对仲裁活动中涉及到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谈判,不仅含有司法特点,还含有工程造价的一些特点,从原告和被告两方面对这个工程造价的上诉来看,需要同构法律部门运用法律的强有力的手段来判定整个工程造价,并执行判决,它还是一种特殊行业的行为,含有建筑行业的行业特点,需要遵守建筑行业的法律、规章、政策、规范等各种相关标准,司法鉴定必须要依法科学,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更要侧重法律,看重事实,做到有法可依的原则,司法鉴定人也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依照相关法则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筑工程纠纷存在着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
(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待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其合法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确认的,鉴定人应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在具体的案件中,鉴定人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确认鉴定所涉及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的合法性与否,如尚不能确认,鉴定人应征得法院同意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庭审后有效选择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
(三)独立原则
所谓独立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鉴定报告。
(四)从约原则
从约原则是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建筑工程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或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五)取舍原则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案情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切的结论时,鉴定人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不同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其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即所谓的取舍原则,它能有效防止鉴定结论未审先定或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