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论文

2020-06-26实用文

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制化 现实意义 现实问题实践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本文阐述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与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学生对母校提起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在变化;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已经不是以前单纯的管与被管的关系,其法律关系日渐凸显。在高等教育领域,大学毕业生因种种原因起诉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7月,广州五山黄某所在学校下发通知,称其“由于黄某未能缴清学费,决定暂时不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事后,黄某多次找学校的各级部门反映,要求领取证书均遭到拒绝。黄某在诉讼中称,他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训,完成了校方规定课程,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学年内完成了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应准予毕业,既然已经毕业,又为何不发毕业证?法院的判决已经结束,但它却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学生为何状告母校?这一现象督促着广大学生工作者去研究,去思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

  二、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

  1.体现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

  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一是首次明确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与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也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二是对学生违纪处分的标准更加明确清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这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三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在做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循权限、条件、时限和告知、送达等程序。四是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收到伤害。对此,《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这些规则不仅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上特点,标志着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已经纳入到法制轨道,这对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突出学校与学生的双重主体地位,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因此,以《规定》为引领,建立法制化的管理体系,是摆在高等学校面前的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2.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大学生维权的必然要求。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类似政府,强调行政权力的作用。招生、就业通过计划来进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也通过千篇一律的模式来进行。这种体制导致学生权利意识的弱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步伐的加快,强调个体创造性的发挥,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使得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近几年来,学生通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案件在上升,这就要求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要加快步伐。

  3.学生管理法制化是理顺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必然要求。

  目前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主要包含两项内容。其一,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高校根据教育法的授权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当它行使这种权力的时候,它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二,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原因是高校实行学生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这就形成了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尽管“合同”的“对价”还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方主体的学生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只有通过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来理顺这种关系,才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推进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管理者“人治意识”根深蒂固。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学生的管理上强调意志的统一,强调集中统一管理和学生的服从,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习惯导致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大家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较少地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管理学生。主要表现在:其一,片面强调严格管理,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从而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其二,将法制与严格管理对立起来,认为遵循所谓法治原则,就是放松管理,就会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这两种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实际上是人治思维在起作用,实际上偏离法律轨道的严格管理,只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当然高校学生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良风气,如学生的问题、上网成瘾的问题、男女同居的问题等,这些都应认真分析其原因,通过思想教育等合法的管理手段来解决。其三,将法制化管理与思想教育对立起来,认为实施法制化管理就会削弱思想政治教育,这同样是错误的。相反,法制化管理离不开思想教育,法制化管理不能替代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它们既不能对立,又不能互相代替。

  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将导致更多的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发生。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其一,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头脑里根本没有依法管理这个概念;其二,管理者法律素质不高。他们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不甚了解,只会按自己的意愿办事。如学生工作干部、公寓管理人员随意处分学生,随意处罚学生的情况多有发生;其三,管理者过分强调内部规章制度的作用,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

  2.学校内部制度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是目前侵犯学生权利、引起法律纠纷最主要的原因。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位阶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的,只要是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冲突,就都是无效的。实践中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冲突的案件也有,但最多的还是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冲突最多。如很多高校都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就不能得到学位。这种规定显然与《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冲突,是无效的。实践中的判例已经得到了证明。造成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大多是很多年前制定的并且长期以来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学校如果不对这些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则必然面临更多的诉讼。

  3.管理程序不够规范。

  对许多高校来讲,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说没有达到“程序制度化”。表现在:其一,对于如何制定校内规章制度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比如,学生学费的减免,医疗费的调整等与学生重大权益相关的事项的决定应该经过哪些程序,由哪些机构来决定都没有严格的制度。其二,越权制定规章制度。比如,涉及对学生处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在校一级,可有的学生工作部门,甚至有的二级院系也自由地出台一些对学生处分的规定。其三,虽有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但不够规范,不够细致,不容易操作。比如,在学校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时,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如何调查取证等都没有比较详细、严格的规定,这些都可能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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