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的知情权论文

2020-06-26实用文

论大学生的知情权论文

[摘要]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应该享有知情权,以便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增强大学生与管理者的民主意识,提升高校的教育服务水平。但目前从法定的知情权到现实的知情权尚存在一些障碍。为了维护大学生的知情权,要努力拓广信息传播途径,更新管理观念,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监督,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知情权

  “知情权”(right-to-know),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大学生的知情权是高等教育服务领域的消费者知情权。它是以“高等教育服务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产出,大学生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为前提,从《高等教育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推导出的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服务过程中的知情权。即大学生在选择或享用高等教育服务时,获取有关学习与生活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知晓相关信息的内容、目的、手段和价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价值、内容、行使方式和维护都是高等教育政策和管理需要研究的。

一、大学生知情权行使的价值

1.行使知情权是大学生正确作出消费决策的前提

  作为高等教育消费者,大学生从选择高校到毕业选择职业的过程,都需要作出一个又一个的决定,而一切决定的正确性必须建立在大学生和家长获取充分而真实的信息之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活动总是难以得到公平、公正和自愿的结果。特别是由于高等教育消费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消费成本高,付出的代价大,而且见效时间很长,导致他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就去购买教育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一旦决策错误,则救济成本昂贵,甚至没有办法补偿,不能像具体的实物商品一样退货或者更换。

2.行使知情权有助于大学生的顺利成长

  在充满丰富机遇的高校,得到更多的信息,便有更多的满足个人要求的发展机会。如果一个大学生没有机会充分获得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信息,只是被动地听从安排,往往会丧失许多实现自身价值、促进个性发展的选择。大学生要主动发展,自然以知晓相关信息作为基础。

3.行使知情权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意识

  大学是追求民主和自由的圣地。民主有三个原则:一是多数决定原则,二是保护少数原则,三是正当程序原则,这个原则实现的前提是参与决策的成员对所决定的事项充分了解与知情。知情权制度愈发达,表明管理的透明度愈高,消费者民主参与的程度就愈高。没有知情权的保证,就难以防止权力滥用,权力把握者就没有监督,民主就不可能实现。同时,主权者不能获得有关信息,也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只有赋予大学生知悉所要决策事项的权利,才会有正义与民主的形成,才能有效地限制管理权力和保障学生的权利。

4.行使知情权有利于提升高等教育服务水平

  高等教育服务具有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的特点,大学生既是生产参与者也是消费者,这就决定了服务水平的提高不能只靠高校一个方面,必须紧紧地依靠学生一方,否则,没有学生的配合,教学质量、管理质量、消费环境质量都难以提高。而依靠学生就必须让学生广泛知情,知道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具备哪些客观条件,有哪些政策,等等。这样才能实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发挥学生在服务生产过程中的积极主动性,增强参与程度和实效性,从而及时化解一些矛盾特别是具有对抗性的冲突和纠纷,达到学校各种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学生对服务的满意度自然就会提高。

二、大学生知情权行使的现实冲突

1.信息分布的严重不对称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商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产物。高校是个复杂的多层组织,处于经济、人才和知识的显著优势地位,相对于学生群体有着充分、完全、权威的信息,也是有实力和有手段的信息收集者与传播者。他们知道教育政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学校的真实条件状况、教学质量、各专业人才的需求动态等;而学生对学校的情况和能提供的服务产品数量和质量都知之甚少,并且高等教育服务生产的过程是复杂的:科目多,管理部门多,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大学生在购买时根本不可能判断其品质,经常处于盲目状态,这样学生与学校在信息享有上明显存在不平等,学生是受学校支配的“弱者”。而学校有时正是利用信息的这种不对称,作出对自己有利而损害学生利益的决策,将低劣的教育服务出售给学生。

2.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广泛

  高校是高等教育服务信息的垄断者,它会经常因为考虑自己的利益或因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不强而不把应该公开的信息都予以及时公开,比如学生所交学费使用于教育教学上的实际数量一般学校不告知学生,学校在评估中发现的影响服务质量的问题甚至潜在的危机学生也不知晓,从而导致学生在接受服务中毫不知情地就受到权利损害。

  信息不充分公开有时是为了暗箱操作,便于作出不公平的决定。比如有的学校不把转专业和专升本的政策、条件和名单全面公布,有时虽然公布但保留少数内部信息,致使学生对程序、规则和结果不知晓,或者知晓的时间滞后,权益受到损害。

3.高校信息公开的渠道拥挤

  高校的宽广地域和信息量庞大与信息传播渠道的狭窄不协调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这就经常使得信息提供主体不能及时、准确、详尽地向学生传递所需要的信息,有的信息学校的确公布了,但知晓的学生却很少。例如,一位著名学者来学校进行学术讲座,学校在某个公告栏中张贴了广告,这对拥有数千甚至上万学生的大学来说,看到的学生总是聊聊少数,而这种信息的时效性又很强,所以即使学校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但学生还是没有享受到。在信息告知方面,学校常借口人力不够把必须让学生知悉的信息用公告的形式分布,实际上学生并没有知晓。而有的信息要求学生一定要知晓的,如果学校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例如,对学生的处分,特别是开除学籍剥夺其受教育权之类的处分,不及时面对面地让学生知晓,就可能使学生失去申辩的机会,引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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