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的两个转变和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论文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探索,随着新体制的浮出水面,而有了一个阶段性结论。尽管各方面对此普遍持积极态度,但是这一新体制能否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保值增值、如何对其进行完善等重大问题,应该说,是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1、基本假设。
假设1:“集体人”与“经济人”的混合体假设。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财产的重要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是全民的代表,这其间内含着必然的假定,即社会主义国家的载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集体人”性质,是“利他的”。然而,实践证明,“集体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完全成立,无论是政府还是其工作人员都存在着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经济人”性质,而且这种性质往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当然,社会主义制度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约束,使我国的体制改革过程中“集体人”的基本理念并没有完全丧失。因此,我们假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集体人”与“经济人”的混合体。
假设2:信息不对称假设。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存在是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构成了研究这些问题的起点。实践表明,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样贯穿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因而,我们仍然以信息不对称作为研究该问题的基本前提。
2、基本理论。
自从人们把委托代理理论引入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研究,它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和重要理论基础。同样,委托代理理论也可以成为处于国有企业之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尽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广泛的。所以,本文将委托代理理论作为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视角。委托代理理论所涉及的既有委托人问题,也有代理人问题,在这里,我们主要从前者——委托人角度来进行探讨。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依据委托代理理论,我们可以将整个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全民作为委托人将全民财产委托给国家代理。理论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每个公民均是全民财产的主人,但是从全民财产的实际运行需要出发,必须要求存在一个客观主体,由这一客观主体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各项权利。历史实践证明,国家是充当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天然代表,国家所有制随之诞生,这也是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起点。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综合的范畴,任何一个国家的运行过程都主要是由其政府来承担,政府代理成为国家所有制的逻辑选择。
此时,政府作为全民财产的代表,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于一身,还是只控制所有权,交经营权于国有企业,决定了下一个层次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与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只充当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代表,行使所有者权利,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得已选择。正是这种不得已选择形成了国有资产的第二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以委托人身份把国有资产委托给企业代理经营,实现保值增值、壮大公有制经济实力的目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其内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了第三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
比较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长期内没有更有效的替代方式;第三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现已达成基本的共识,所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之;相比之下,恰恰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实践中,政府是一个庞大的机构体系,部门林立、层级众多,究竟由政府的哪个部门、哪一级政府作为政府的具体代表,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直处于探索的状态。不同部门、不同级别政府之间,是集中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分散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从不同角度细化了第二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构成了不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体内容。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在于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的链条调整。
三、“两个转变”——此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1、国有资产委托人由集中转变为分散。
传统体制下(此次改革之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同),即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上,政府作为委托人的重要特点是保持了集中性。作为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代表——政府对于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集中到中央政府的,由中央政府充当国有资产的惟一委托人。至于具体管理上,国有企业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者管理权限,另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管理权限。
新体制下(此次改革之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同),政府作为委托人的重要特点发生了转变:由集中转变为分散。中央政府不再是国有资产惟一委托人,地方政府也成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它和中央政府一样履行委托人职能,成为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只是二者分别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履行委托人职能而已。
2、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
传统体制下,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上,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保持了所有权权能的分散性。所有权具体权能无外乎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重要人事决策权、重大投资决策权、监督权等。中央政府是我国国有资产的惟一委托人,但是在中央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的过程中,将其权利进行了分解:财政部行使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中央企业工委或组织部行使重要人事决策权;国家计委行使重大投资决策权;国家经贸委行使监督权;劳动部门行使就业与工资决策权等。
新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设立了专门的部门——国资委,将各项权能集中到这一个部门来行使而不是分散到多个部门来行使,并由这个部门承担清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