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凤阳赋役优待研究论文

2020-06-27实用文

明代凤阳赋役优待研究论文

  一、凤阳民户的编民与土民

  根据人口的来源,明朝将凤阳县的民户分为编民与土民两类。

  明朝建立后,曾多次有组织地向凤阳移民,这些外来人口被称为编民。编民来源广泛,构成明初凤阳县民户的主体,其中最主要的是洪武七年明太祖亲自下令组织的14万江南人口,如正统年间曾任浙江按察使的陈璇,“其先江阴宦族,洪武中以祖某资产甲于编户,徙实凤阳,子孙遂为凤阳人”,就是凤阳编民之一例。

  土民是明初凤阳县的土著居民,其与编民的区分始于洪武十一年。是年,明太祖下令户部与凤阳府共同审核民户,共清理出3342户土民,编为六十四社。与受凤阳县管理的编民不同,土民由执掌皇陵祭祀的皇陵祠祭署管理,虽然凤阳县逐渐参与到土民的管理之中,但皇陵祠祭署仍在名义上拥有土民的管理权。

  编民承担赋役,并由凤阳县负责摊派、征收。万历末年凤阳县编民的赋役名目众多,“名曰一条,而四差依然存也”。知县袁文新将其分为田赋、丁赋与徭役杂差三大项。田赋有旱地、水田两种纳税标准,旱地每亩缴纳麦约1升9合,并加派马价银0.0126464两,水田每亩缴纳米三升四合,并加派军饷银0.0083两。丁赋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9等,万历四十年,由于编民中无上上等之丁,实际执行中上至下下8种征收标准,纳银自4.4两至0.3两不等。徭役杂差是各项折银征收的差役总称,万历末年编民承担有37项徭役杂差,每年全县折银共计2872.9516642两。

  编民正常承担赋役,没有优待政策,因此与赋役优待有关的只可能是土民。事实上,明太祖之所以要区别土民与编民,目的就在于使土民专享优待政策。土民享有优待的原因在于其“太祖乡亲”的身份,明代凤阳地方志中收录了明太祖的一段圣谕,生动地展现了明太祖给予凤阳县百姓赋役优待政策的心理与期望:“凤阳实朕乡里,陵寝在焉,昔汉高皇帝丰县生,沛县长,后得了天下,免其丰、沛二县之民粮差。今凤阳、临淮二县之民虽不同我乡社,同钟离一邑之民,朕起自临濠,以全乡曲凤阳府,有福的来做我父母官,那老的们生在我这块土上,永不课征,每日间雍雍熙熙吃酒,逢着时节买炷好香烧献天地,结成义社,遵奉乡饮酒礼。”圣谕的表述十分清楚,明太祖效仿汉高祖,给予家乡父老免除赋役的优待,目的在于让凤阳父老乡亲生活优越,感念其德。而享受优待的对象是与其 “同钟离一邑之民”的百姓,因此明初经朝廷组织,陆续迁移而来的编民显然不能被包括在内。编民冒充土民的行为是被绝对禁止的,不仅洪武年间区分之时有严格地审定,此后也未曾放松,如弘治十四年朝廷就下令各地祠祭署再次审查土民,禁革附籍、投奔的情况。官府还鼓励揭发冒充土民者,并警告编民 “诈称土民,治以重罪”。

  “今之凤阳,昔之丰、沛也”,凤阳的特殊地位为明朝人所认可,其享有的赋役优待政策亦得到公认,并将凤阳视为免除赋税的代名词。如王廷相致函开封知府,申明其家乡许多土地 “永乐以来皆奉明旨永不起科”,称这些土地与 “凤阳、临淮根本之地,同一生成矣”,以此证明土地免税的合理性。

  毋容置疑,明代凤阳县享有赋役优待政策,不仅《明太祖实录》、地方志有明确的记载,明朝人也普遍了解这一情况,并将凤阳县视为全国赋役体系中的另类。而凤阳县的民户被分为编民与土民,编民从洪武年间起,就一直正常承担着各项赋役,没有享受优待政策,与赋役优待有关的只可能是土民。一些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点,因而认为土民享有“永免税粮徭役”的优待,但深入发掘、分析相关的材料,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二、土民承担的赋役

  在以往的研究中,天启五年凤阳守备太监刘镇的一道奏疏受到高度关注,被用于证明凤阳土民不承担赋役。其言:

  又有署户旧制,每名给田五十亩,止供办皇陵祭品及守直洒扫洒,无别项杂差。因世宗之国,凤、临等县帮差,原为一时权宜,今遂着为县民,入条编,每丁银二钱七分。……伏望垂念根本重地,……并将署户行令凤、临等县,除去县民籍贯,发署供办祭品,永不许捏派杂差。得旨:……署户止宜供办祭品、守直皇陵,不许复派杂差。

  由奏疏全文可知,即便全如刘镇所言,至少在嘉靖年间至天启五年的时间段中,凤阳土民入条编、承担丁赋、被派有杂差,并不享有全免赋役的优待,不存在终明一世的永免税粮徭役。

  更重要的是,刘镇对土民赋役优待政策的理解从未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其免除土民赋税徭役的请求虽然在当时得到了批准,并未能长久。崇祯二年,在阉党倒台的大背景下,凤阳官员申请撤销刘镇的变革,并对其所谓的“署户旧制”进行了批驳。凤阳巡抚李侍问称:“据刘镇疏,以洪武二十九年板榜为辞,然查为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饬之者,其所不免,不过祭田粮差,非免里排、人丁额差也。”并追根溯源,指出土民与编民共同承担赋役早已有之:“清查陵户,与民一体当差,一见于弘治十五年,再见于正德五年,又见于嘉靖九年。”

  巡按范良彦同意李侍问的观点,补充道:“土、编二民一体当差,历朝并有证据,典册炳若日星。”在凤阳抚、按官看来,土民承担赋役早已有之,绝非嘉靖年间方才出现,刘镇所谓的“旧制”是虚妄之言。

  朝中大员也支持凤阳巡抚、巡按的意见,户部尚书毕自严认为:“故土民独蒙优渥之典,然必隶籍凤、临,与编民一体当差,二百六十年来相安已久,所以保固汤沐而拱护陵园者,意良深也。”至于刘镇所谓土民不承担赋役的“旧制”,毕自严不仅予以否定,还认为刘镇的目的是将土民原本缴纳给凤阳县的赋税占为己有,“充群奸献媚之阶梯”,是“变乱祖制”的行为。朝廷最终同意了凤阳官员的奏请,“将凤、临二县土民仍复籍有司,照旧纳粮当差施”,“以还祖宗旧制”。

  由此可知,明代凤阳县土民事实上长期承担赋役,并被时人视为常态。而相较于尚书、巡抚等

  大员,知县对此的了解更为细致,袁文新在其编纂的地方志中记载了土民承担的赋役的具体名目。

  与编民类似,土民的赋役也被分为田赋、丁赋、各项杂差徭役三类:田赋方面。无论水田、旱田,皆免田赋,代之以供应皇陵祭祀、值守洒扫;丁赋方面。土民根据各自的情况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万历二十九年纳银1.7两至0.1两不等;与编民类似,土民也承担有名目众多、折银缴纳的徭役杂差。

  万历末年土民徭役杂差的名目为:本府知事厅民壮工食银、本县教官增加禄米银、本县巡风民壮、本县正堂并佐贰首领各官马夫银、本县儒学教谕门子、本县儒学庙夫库斗、本县儒学膳夫银、操江军饷、存留府库户口食盐银、本府新官到任公宴银、科举宴银、宾兴举人银、销缴勘合银、奏缴银粮本册包本什物银、仓院满册纸札银、同知伞扇轿乘银、本县新官到任家火银、伞扇轿乘银、学院岁考供应花红等银、生员科举盘缠酒席、举人会试盘缠、春秋祭祀丁坛银、门神桃符迎春花宴银、买历日银、查盘造册纸张、备用银、公费银、支应下程中火小饭心红银、上司阅操行香银、上司并本县团裙坐蓐银、察院桌椅朱盒银、修理司府棚厂银、处决花红银、守备太监衙门听事农民工食银、太监奉御银、库夫工食银、库书工食银、察院门子工食银、斋夫工食银、本县训导门子、斋夫工食银、座马草料银、走递马骡草料银、南京太仆寺快手工食银、各上司按临驻扎供应柴水木灰鱼米等银、归复民壮军饷、荆府校尉、本县乡贤名宦祠祭祀、新增募兵赋役军饷、颍道民壮工食银、南京会同馆驴价、王庄驿骡价、看监禁子工食银、轿夫、灯夫工食银、孤贫布花、刑具卷箱白牌、季考生员供应花红笔墨纸张、考贡盘缠、迎送上司执事人员盘缠、岁贡盘缠、朝觐盘缠、河夫银。共60项,每年纳银总计2876.3668两。

  虽然地方官称土民赋役 “征之自陵祭署以供陵祭之需,而县不与焉”,但由名目便可知晓,在多达60项的徭役杂差中,绝大部分都与凤阳府、县有直接的关系,其中如 “同知伞扇轿乘银”“本县新官到任家火银”等更与府、县官员直接相关,却没有一项与朝廷规定的土民管理者——皇陵祠祭署有关。

  若合并共同承担的项目,将土民与编民承担的徭役杂差项目相合计,共有78项,恰好是万历末年凤阳县各项旧派、新增徭役杂差的全部。可见,土民、编民承担的各项徭役杂差皆源自凤阳县的摊派,也收归于凤阳县。虽然土民名义上不归凤阳县管理,但实际已被纳入了凤阳县的财政体系中,与编民共同承担凤阳县的需求。

  土民承担徭役杂差的情况绝非晚明才出现,早在洪武二十九年,凤阳县大起民夫修筑塘堰,一些土民不愿赴工,甚至买通官员逃避徭役。明太祖得知后,下旨斥责,“为民者趋事赴工,理当之事情,全免粮差,天高地厚之恩,除汉其余罕有比”,要求土民“趋事赴工”。崇祯二年李侍问反驳刘镇时提到的“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饬之者,其所不免”即是此事。可见土民从未被完全免除徭役杂差,即便是明太祖也认定土民应该承担一定的徭役。而自称“县不与焉”的凤阳知县袁文新也承认,凤阳县对待土民 “或时有额外不在科催,如考贡、送迎、济贫、储社,间亦从征”,早已将其纳入到凤阳县的赋役体系中。

  事实上,归于祠祭署管辖,负责祭祀、洒扫皇家陵寝的土民承担来自州县的赋役,在明代是普遍存在的。在同为皇家陵寝的泗州祖陵,泗州祠祭署对署户的管理极为有限,被戏称为“烧香衙门”,署户实际受到泗州的管理,“皆计丁征银,又有杂役”,杨王坟所在的盱眙,署户也承担丁赋和众多徭役杂差,由于负担较重,嘉靖年间还出现了“署户何雄,因年荒,携二女卖与乐户为娼”的情况。

  总之,土民承担一定的`赋役,不仅在凤阳县客观存在,也是明代通行的惯例。因此上至尚书、巡抚,下至凤阳知县,都认定土民承担赋役是合情合理的,甚至将其提升到“率土之滨,有不输正供之王民,非制也;合邑之内,有不服有司之百姓,非法也”的高度。而天启五年至崇祯二年土民不承担任何赋役的情况,只是因守备太监刘镇个人因素造成的短期不正常状态,不能被视为常例。

上一篇:我国汉赋四大家下一篇:关于明代的文学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