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附属文献的内容及其意义探究论文
所谓《马关条约》,其实是中国方面一个约定俗成的一个通称,而不是这个条约的正式名称。关于“马关”地名,日本当地的地名原本是“下之关(下の關)”,因此在该条约中文本的最后部分仍记载为“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表明当时清政府官方对该条约签署地方的正式称呼仍是“下之关”而非“马关”。至于日本方面,则称该条约为《下关条约》(下の關條約,しのせきょうやく)。查该条约的原本,中文本题作《讲和条约》,日文本题作《媾和条约》,至于作为“作准文本”的英文本,则题作“TRETYOF SHIMONOSEKI, 1895”,意为“下之关条约,1895”,似乎不是原来就有的正式条约名称,极有可能是后来清政府海关方面在编辑该条约的过程中自行添加。查《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分册收录的《马关条约》英文本中,直接就是条约的正文内容,并无类似“TRETY OF SHIMONOSEKI, 1895”的条约名称。
换言之,《马关条约》的正式称呼应该是中文作《中日讲和条约》,日文作《中日媾和条约》。至于《马关条约》的文本计有中、日、英三种文本,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文本(official text)在中日两国外交史料文献的收录情况,依据时间顺序主要有如下文献:首先是清政府海关当局分别于 1908 年与 1917 年编辑出版的两卷本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通常译为《海关中外条约》),其次是日本外务省于 1953 年(昭和二十八年)编辑出版的《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最后是由海关总署《中外旧约章大全》编纂委员会编辑出版的《中外旧约章大全》第 1 分卷(1689—1902 年)下册。至于国内学界经常征引的1957年出版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收录《马关条约》,在其“官方文本”的权威性意义上其实不如上述的三种文献,而且既未附录相关外文文本,甚至时见错误。还有民国初年出版的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在其性质上属于蒋廷黻所指出的“私人的编纂”,更是不属于“官方文本”,因此在本稿中均不予以讨论。至于清末以来陆续编纂的各种公私编纂条约集,也是出于同样原因而不予讨论。
至于条约中应该包括哪些文献亦即有关条约组成形式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并无明确的规定。《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就指出:“在任何具体情形之下,一个条约所提到的一个文件按照当事各方的意思是否构成该条约的完整部分,是一个解释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尽管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国际法学界仍是认为“条约文书的数目,是条约的一个无关重要的因素,根本无须列入它的定义。”换言之,一项条约究竟应该包括哪些文献,其实是以这些文献与该条约是否“相互有关”为准,亦即“关键因素还是当事各方的意思。”
中国学者侯中军在有关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研究著作中,提出“所有单独列出的附件类文件,不但自有一套单独订立程序,而且在内容上亦有自己的独立部分,在形式以及实质上都可以作为一个条约而存在。”笔者认为,此处“附件类文件”之称所指并不明确,改称条约“附属文献”似更为明确而又规范。至于如何确定这些附属文献是否构成作为“正约”之某项条约的完整部分,至少应该考虑如下两点:首先,在内容上是否与作为“正约”之某项条约“相互有关”,这一点应该成为确定是否构成该条约“完整部分”的首要条件。即便一些附属文献是与该条约同时签订,倘若在其内容上与作为“正约”之该条约并非“相互有关”,当然不能认为是构成该项条约的“完整部分”。同时,还应考虑到这些附属文献是否与该项条约一起生效并得到了履行。其次,在签订代表、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形式上,应该与作为“正约”的该项条约基本一致。如果不是由同一批代表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署,则应视缔约双方是否有明确说明为准,即缔约双方应当有关于某项附属文献构成该条约“完整部分”的明确的“共同意思”表明。
有鉴于此,本稿所谓《马关条约》附属文献是指与《马关条约》同时签订并作为该条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一同生效并执行的相关文献,具体说来就是《议定专条》(日文本作《议定书》,未见英文本)、《另约》(日文本作《别约》、英文本作“Separate Articles(Weihaiwei)”)、《停战展期专条》(日文本作《追加休战定约》)等三项附属文献。至于在半个多月前的1895年3月30日签订的《停战条款》(日文本作《休战定约》,英文本作“Armistice”),尽管并不直接属于《马关条约》附属文献,却也可以看做是与《马关条约》“相互有关”的一份重要文献,因而也将予以讨论。
《马关条约》的第一个附属文献《议定专条》计有三款,其前言部分阐述了签订目的在于“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义”,实际上是有关条约文本以及“作准文本”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当天签订的《马关条约》要“添备英文,与该约日本正文、汉正文较对无讹”,遂使《马关条约》具有了中、日、英三种文字的正式文本。第二款规定日后对《马关条约》中、日两种文本的条约解释方面出现异议时,“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从而使英文本成为《马关条约》的“作准文本”(authentic text)。按照国际法的原则,“条约约文通常是各当事国的意思的唯一权威和最新表现”,因此“作准文本”的意义就在于当条约约文的解释“遇意义分歧时”以该“作准文本”的约文内容为准。
第三款规定该《议订专条》尽管要与同日签署《马关条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却“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换言之,尽管中日双方都承认该《议订专条》为《马关条约》的一个“完整部分”因而规定要“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却同时商定“无须另请御笔批准”就“允准”其内容。中日双方代表四位全权代表(李鸿章、李经方与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在该《议订专条》上,履行了与《马关条约》完全相同的“署名盖印”程序,并注明“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应该可以看做是双方政府“允准”并“各无异论”的意思表明。从这个意义上,清政府海关所编 Treaties, Conventions,etc.,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Ⅱ以及近年中国海关所编《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1689—1902 年)下册,均未收入该《议订专条》,应该可以说是一种编辑疏漏。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则收录了该《议订专条》。另查《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也没有收录该《议订专条》的英文本,则极有可能是当初就没有翻译为英文本,应该是与第三款有关该《议订专条》“无须另请御笔批准”的规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