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在“序言”中阐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循的七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就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由此可风,现代的国际关系应以公认“主权平等”为基矗国家不论大小,都应当具有独立处方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主权。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主权平等”含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每个国家都享有平等主权,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每个国家都有尊重别国主权的义务,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侵犯他国的主权。
“主权平等”既然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国际交往中的一种行为规范的现代国际礼仪,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一准则。如果在相比交往中,损及他国主权,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遵守国际礼仪。
“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礼仪的实践中,常常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家尊严受到尊重;国家元首、国旗、国徽不受侮辱。这里说的“国家尊严”一词虽然比较抽象,但在礼仪活动中却十分重要。礼仪活动有不少为了表现有关各方的友好关系。如果有一方的尊严受到损害,丢了面子,甚至感到难堪,就必然会损害相互关系。对于国家元首、国旗、国徽等国家主权的代表或象征,不但不应当受到侮辱(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而且应当表现出应有的尊敬。所以,在一切正式场合如果遇到升国旗、秦国歌时,都就当肃穆致敬。
二、国家的外交代表,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不但是工作上的需要,而且也体现相互的尊重。所以,有关各方既不应当滥用外交特权,也不应当侵犯外交特权,而应当遵照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享用外交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