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高检院政治部、公诉厅共同组织实施为期一周的“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全员电视网络培训”结束了,本人按照院的统一安排,全程参与观看了培训讲座。听课过程中,虽然有时候边做案件摘录,边听讲座视频,但还是一心作了两用,认真听了课,并做了笔记,而且获益匪浅。现将学习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对课程的总体印象、评价
1、授课师资阵容豪华,内容丰富。从授课老师来看,既有龙宗智、陈瑞华、张明楷、王平、梁根林等当前刑法理论界的知名学者,也有倪建华、邵青春、王艳萍、季刚等司法战线上的实务专家。从授课课程设计看,既有对法律理论高屋建瓴的解说,也有对司法实践具体问题的真知灼见,兼顾了理论与实践、理念与操作、实体与程序、法律与政策等方面。从理论到实践的往返,对具体案例的得道分析,的确让我品尝了一周的司法大会餐,营养丰富,可以增强我们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2、贴近公诉业务,可操作性、实践性强。授课老师围绕了公诉改革与我国公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刑事政策与公诉工作、认定犯罪的方法、dna鉴定的法庭证据应用、痕迹检验与法庭证据、“两个规定”的理解及在公诉工作中的运用和出庭实务若干问题等九个课题进行讲座培训。授课安排贴近检察工作,特别是我们公诉工作的实际,可操作性、实践性强。老师们授课风格各异,但都深入浅出,易于理解。听完讲座之后,可以让我们在实际的公诉工作中认真地体会、理解,然后具体地应用、实施。而且老师们在讲课中,也指出了我们在实际中易犯的问题和错误,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多注意避免,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为我们解决实际、具体问题开了良好的处方药。
二、对各讲座的记忆、遗留印象及心得体会
1、龙宗智教授的《公诉改革与我国公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讲座,从公诉的含义、特点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改革、完善等方面展开。围绕公诉权到底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问题,阐释了公诉权在我国的具体情况。这一讲座,虽然属于纯理论性质,但让我们了解了公诉权性质、特点,公诉权的历史发展过程,公诉权的改革方向,公诉权的发展前景等等理论前沿问题,对于我们把握今后我们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明确了方向。另外,龙宗智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公诉权的发展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公诉权的发展做了比较,突出了我国公诉权的特点,及提出了未来公诉权改革的方向。同时,论述了公诉权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让我们知道公诉权的发展、检察官行使公诉权的保障制度,任重道远。
2、陈瑞华教授的《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讲座,结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谈了刑事证据的特点,即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或真实性)、相关性】的新的理解,然后又从公诉业务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了七类法定证据及出现的新证据——电子证据的审查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地、深刻地理解和阐释了证据的三性。在讲解证据三性的时候,也从宏观上讲述了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等等存在问题。个人觉得,这是对老问题(基本理论问题)的新看法,属于旧瓶装了新酒,切中公诉工作实际。在具体分析具体证据形式的审查时,又针对不同的证据类型,提出了不同的审查方法,如,说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警察作证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收获颇多。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个人觉得,光光研究还是不够的,目前中国尚未有一部法律或者相关的法律、发条规定证人的出庭义务,也没有证人作证的保障制度,而且中国也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传统,也却乏证人出庭所需要的经济基础,要实现证人出庭作证,还需等待漫长的过程。就拿中国的刑事法庭来说吧,设置简单,不专业,和其他法庭设置无二,只有审判席、公诉席(原告席)、辩护席(被告及律师席),证人出庭率不高,证人席是虚的,有的连基本的证人席都没有,更不要说证人休息室、候审室了。这些都不利于证人出庭,更不要说保障证人的出庭义务了。本人曾办理过一起故意伤害案,就是缺乏这样的物质条件,再加上法官、律师的组织不当,以至于辩方证人也在法庭内旁听,没有分别等候作证,以至于辩方提出的证人无法作证。这当然不影响公诉方的指控,但是对于无论是何方证人来说,这样的条件是需要。
3、王平教授的《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讲座,关注了当下司法改革的前沿问题。恢复性司法,说的玄而又玄,其实还是离不开非刑罚化、非罪行化、轻刑化、人性化。就是从综合治理的角度、维稳的角度出发,也是应当寻找刑罚的替代制度、具体执行制度。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罪刑化只是针对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的。而一味的.的刑罚化、重刑化,治标不治本,解决不了社会的根本矛盾和冲突。刑法自古有之,但犯罪依然不减当年。这个情况,有的学者就认为是刑罚的失败。其实,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刑罚只是治理社会的一个手段,而不是全部。从这个方面理解,我想,恢复性司法的提出就不是偶然。
但是,在中国要实现恢复性司法,也是需要时间的漫长等待的。刑事和解、社区服务等等,具体实施起来,就很难说不走样、不变形了。会不会变成放纵犯罪的幌子,目前还不清楚。希望监督可以跟上,解决恢复性司法实施时的执行公平问题。另外,一项新的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社会民众的心里感受。没有这一个基础,制度的改革、变革很难成功。
所以,恢复性司法,只是一个方向,一个前途未卜的方向。
4、梁根林教授的《刑事政策与公诉工作》讲座,从罪刑法定主义的现代理解、机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机能,罪行法定主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的实际运用等方面做了具体的阐述。记忆深刻的是,梁老师对罪行法定主义的新的理解和阐述及其在现代刑法理论的发展,清楚地认识了罪刑法定主义的“与时俱进”。另外,梁老师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单一的刑事司法政策向复合的刑事立法、司法政策的地位的上升,可以看到了宽严相济的历史发展脉络,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承担的历史使命。在论述罪行法定主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系的时候,对比得当,分析准确,阐述有条有理。在随后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时,结合正在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状况,分析了宽严的关系、宽严相济与罪刑法定的关系。梁根林教授还提出了量刑对定罪的“反制”关系,从实践出发,列举了五类量刑对定罪的反制,并以此作为宽严相济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的表现。分析得非常到位,也很切合中国实际。但个人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中国的具体运用、普遍运用,还需要司法人员一颗良心,如此,良法才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