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白居易的组诗《新乐府》五十首,是其众多诗作中被公认的较为成熟和典型的一组叙事诗,有着很重的叙事成分和明显的“为事而作”的特点。
在杜甫的基础之上,中唐时代的白居易进一步从“事”的角度来概括他的叙事诗创作。他在论诗时,曾频频提到“事”字:
直歌其事。《秦中吟·序》)
一吟悲一事。(《伤唐衢二首》)
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因事而立,题为《新乐府》者,共一百五十首,谓之讽喻诗。(《与元九书》)
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新乐府·序》)
白居易所提到的“事”的概念是很笼统的,这个“事”既可以指时事、政事等社会现实,也可以包括个人命运、民间传说之事。而且白居易诗中的多数言事之作与其它的言情记事诗并没有鲜明的界限,可以说,他当时并没有清楚的叙事诗的体裁概念,而只是在创作某些题材的诗歌时,不期然地写出了典型的叙事诗作品。可以说,正由于白居易对“事”的重视和他笼统的叙“事”概念,他的以诗言事之作才比前人数量有所增加,范围大为扩展,形式也更为复杂多样。
谢思炜先生在其《白居易集综论》中,把白居易的言事之作归纳为五类:“1.以民间传说为模板的典型的叙事作品,如《长恨歌》;2.以个人经历和见闻为主要依据的叙事作品,如《琵琶引》;3.以政治问题或社会生活素材为主要内容的叙事作品,如《新乐府》中的《新丰折臂翁》、《缚戎人》、《卖炭翁》等;4.其它比较一般的指斥时政、议论时事之作;5.主要讲述个人经历,但抒情成分更强或象征色彩较浓,如《和梦游春诗》以及感伤诗中的《长相思》、《潜别离》等大量作品。”[2]其中的第3、4类同属于白居易所自称的讽谕诗,在这些讽谕诗中,显然第3类更能反映白居易的叙事和诗歌艺术才能,而其中较成熟的叙事作品则多集中在他的组诗《新乐府》五十首中。
白居易《新乐府》五十首全部写于元和四年(809),这时他正“擢在翰林,身是谏官”,为尽他谏官的职责,他“月请谏纸,启奏之外,有可以救济人病,裨补时阙,而难于指言者,辄咏歌之”(《与元九书》)。也因此,《新乐府》五十首在题材上有了走向叙事诗的可能,他把做拾遗以来对社会政治、民间生活和个人见闻的所遇、所感,“因事立题”,写成了《新乐府》五十首。我认为,这些“因事立题”的讽谕诗之所以成为较典型和成熟的叙事诗,得益于白居易在其创作中“诗经笔法”和“传奇笔法”的巧妙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