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手抄报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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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一)《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颁布的。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982年宪法四次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案:(一)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一)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三)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并解释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四)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六)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一)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三)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五)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六)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二)对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四)将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五)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保障制度”;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七)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八)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九)将《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