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给的饭能饱一天,自己劳动得来的能饱一年,自己动手丰衣十足,而且劳动最光荣。
劳动最光荣散文1
马克思一百多年前对他的女儿说,“劳动创造了美,创造了一切,劳动最光荣”。说者无心,听者有意。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中引伸出来的话,无意中的话,一传十,十传百,被全世界听到了。几十年前,刘少奇主席和时传祥握手的举动,强调的也是劳动的光荣,他还说淘粪和当国家主席只是分工不同。古代中国人是用击壤歌里的劳动对抗帝力无任逍遥,对一般贫苦人民而言,劳动是谋生,按罗素的说法,劳动是幸福之源,马克思却看出劳动的价值和美,国家主席说是分工。古今中外各不相同,劳动最光荣却是政治结论。
由于对劳动看法不同,劳动者已不是主席所说的分工不同,也已不是古代的士农工商那么简单,市井和《清明上河图》所谓的三百六十行已经消失,相反现今劳动者已变化到金领、白领、蓝领、总裁、经理、民工,用人单人也不限于公,反而更有了私和事业、企业等的不同。那么在劳动关系之中,必定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改革如火如荼,变化真快,事实上一部《劳动法》除了立法背景已是西去黄鹤,连基本概念都苍白无力,总之已独力难支。于是,国际劳动节没过多久,山西那边砖窑的事正热时,《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
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同权益。因为弱者更需保护,法律定要偏向弱者。这与尼采的超人社会和达尔文的优胜劣汰相反,因此这如果不来自于法律源自于自然本身、所有存在于自然秩序中的事物都有这样的法则的自然法精神,就必定是流派纷呈的现代法学中实证主义的高明一着。虽然自然与实证两派总是相反,但在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它们却意外的融合和相成。
其实不用寻觅于法哲学甚至法理学,只要在媒体类似“什么什么的胜利”的引导下,劳动者高兴就行。劳动者应该高兴,因为所有的人都是劳动者,因此所有的人都应该高兴。但是老板不高兴,股东不高兴,总裁不高兴,人力资源的经办不高兴,甚至劳动主管部门也因为多了许多责任,也不高兴。但没有办法,让大多数人高兴已属不易,要求皆大欢喜的佛经总说的境界,据说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有,但共产主义社会,十有八九已经没有了法律,当然也便没有了《劳动合同法》。所以此法只合天上无,人间能有几回闻。只要在对比劳动和僱主这两种利益差别体的过程中,利了劳动者,便也自然损了僱主。谁高兴谁不高兴,都是正常。法律如果做到让绝大多数人高兴,那么他不管如何,应不会偏远于正义。
美国第一次对中国的立法有了正面的说法,虽说干预了,但劝告在华的中国企业不要阻挠中国对劳动者的有利规定,让人对小布什长成的地方横加了一点好印象。中国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有了正义或平等公平的《劳动合同法》。然而,《劳动合同法》却苦了一个单位的人力资源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在劳动关系的成住 坏空即成立履行变更解除中,一个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或者在处理和预防劳动纠纷中,一个单位的法律工作者,必定因为本身既是或既可能是劳动者或纠纷一方,遭遇和面对这种角色尴尬带来的矛盾。“食人禄,死人事。”既然是单位的雇员,就应在对付单位的另一方劳动者的过程中义无反顾,死而后已。“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面对强大的单位,面对自已和作为一个个活生生劳动者的同事,如何处理他们我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即使法律工作者如何舍弃自身的利益,也逃避不过为同事还是为单位的两难的悖论。这几乎不只是救老婆还是救母亲的选择,而完全是杀父亲还是父儿子决定,最困难的是,不能自杀了事。《劳动合同法》在进步的同时,也是在引发人力资源部门和一个单位的法律工作者的工作角色和地位上的道德危机。
当然,最好是没有劳动纠纷,最好是每个劳动者上班的时候都有“采菊东离下,忽然见南山”的心态。但不管如何,“帝力已非有何”,不管是劳动者、人力资源工作者,还是单位法律工作者,在努力劳动的同时,还是应好好学习一下《劳动合同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