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仲裁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仲裁申请书是律师代理仲裁业务的基本文书之一,那么,书写仲裁申请书有什么注意的事项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书写仲裁申请书的注意事项,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整体指导思想
在撰写仲裁申请书之前,申请人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整体策略分析,对案件走势进行预判,明确客户仲裁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有效方案,并对确定的方案的利弊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方案应当经团队集体充分酝酿讨论并由主办合伙人拍板决定。
在草拟仲裁申请书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被申请人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并对此提出应对方案。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与再确认,并充分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使得客户对仲裁结果有合理的预期。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变化与客户共同对原定的策略进行调整。
二、草拟前的准备工作
在草拟仲裁申请书之前,应当先行确定案件所依赖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从仲裁条款措辞文义本身出发,考察如下问题: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仲裁条款的签字方;仲裁条款与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的差异;仲裁条款是否含有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在适用中国法的情形下);被申请人是否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提出的理由是什么;申请人如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答辩。
根据仲裁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展开仲裁申请书草拟的准备工作。
查询和确认客户及被申请人的基本工商登记信息,保证仲裁申请书中列明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准确、有效。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要求客户提供最新版本。如果是境外客户,要求提供简明注册登记资料。
对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并依据案件的立案需要选定提交给仲裁机构的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先梳理证据清单,再草拟仲裁申请书,在二者之间来回穿梭。证据清单,可以按照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分组。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的证据(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本身)、合同履行的证据(如装运、运输、检验、接收货物的单据)、违约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
可以考虑让客户具体经办人员,详细写明事实经过或者情况说明,律师再仔细研读推敲事实经过,要求经办人员就所写的事实经过,提供书面文件支持。
仲裁申请书内容初步确定后,应当再与拟提交仲裁机构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进行比对,以保证仲裁申请书所记载的事项都有证据支持,或与证据材料显示内容相一致。
应当向客户逐一核实和确认,仲裁申请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提供原件,如果证据存在一定瑕疵,看是否有补强证据或者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看是否能作出让仲裁庭听起来觉得合理的解释。
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等汇总电子资料为一个文件夹,对重要的资料,打印出来,放在卷宗末尾作为参考资料。
应当对仲裁请求进行可执行性的论证和审查,确保所主张的仲裁请求具有可执行性。如果被申请人是境外客户,必要时可以咨询当地法域的合作律师。
三、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仲裁申请书的名称;
(2)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4)仲裁请求;
(5)案情和争议焦点:
(6)事实和理由;
(7)结尾及签署。
仲裁申请书的名称统一为“仲裁申请书”,当事人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申请人为多方,应当表述为“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亦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注意查验合同当事人信息与盖章信息及营业执照或公司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境外客户,要写明外文原文,标点符号、空格及大小写,均要与登记信息一致。仲裁申请书中当事人基本信息是仲裁机构立案部门着重审查、但却极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该部分处理不当,不仅影响立案、甚至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拖延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受阻。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
第一、据以提起仲裁的合同/协议中申请人的名称与提起仲裁时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即申请人名称进行了变更(有时甚至是数次变更),此时,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名称应当以现行有效的且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为准,但应当另附文件,将申请人名称变更的经过及相应变更证明文件(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文件)附随仲裁申请书一并提交。这样可以尽可能避免因仲裁申请书不符合要求而被通知补正,进而影响立案的效率。
第二、被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与据以提起仲裁的合同/协议中被申请人的地址和/或申请人所知的被申请人的有效联络地址不一致,此时,建议将上述地址均列在申请书中,如有必要,可另附文件,将被申请人地址予以详细说明。这样可以提高仲裁机构送达仲裁通知及后续仲裁程序中函件的效率,避免仲裁程序的拖延,尽可能减少甚至消除被申请人以仲裁程序瑕疵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仲裁申请书中准确填写被申请人有效的法定全称,因为这很可能会影响到裁决书上的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其他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则很可能会影响该裁决书在境外的承认和执行事宜。
在行文过程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简称,应当满足仲裁裁决书的撰写习惯。在第一次叙述全称时候,注明(以下简称“XX”),简称一旦确定后,应当在随后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证据清单、对答辩意见的反驳及庭后代理意见等)统一使用,不得改变。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讯地址,应当保证当事人能够收到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
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保证仲裁机构能够及时联系到当事人和代理人。申请人代理人的名字及联系方式,应当列在仲裁申请书封面底部,包括手机、固话、直线、传真、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