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从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驾崩之后渐止。新法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理财,包括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二是整军,主要包括保甲法、保马法、军器监法、置将法等;三是育材,主要包括更定贡举法、太学三舍法等。
关于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近千年来不知耗费了多少智者的心血,但得出的结论至今莫衷一是。笔者以为,王安石变法短寿,固然与其个人性格及具体的策略艺术有关,但根本说来在于,变法背离和挑战了一切变法的终极目的,既无视自由的最高原则,也违背了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最终必然会因为消减每个国民的利益总量而流产。
首先,王安石变法的出发点和动机存在问题,是为了加强和巩固赵氏王朝的统治,为了增进赵氏一家一姓的利益,不是为了增进全社会的利益。因此,所变之法,不论形式上多么精致完美,也不论宣扬得多么天花乱坠,就本质而言,它是背离人类社会创建法之终极目的的。这意味着,王安石的变法,是无助于增进官民共同利益的,其变法在根本方向和出发点上出现了错位。毋庸讳言,王安石变法的终极目的或指导思想是从宋室利益集团的特殊财政危机与社会危机出发,才将“聚财”和 “富国强兵”作为变法的最高目标。早在1058年的知常州任上,他就曾在《万言书》指出时弊的要害在于“患在不知法度”“患在治财无道耳”,认为“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认为“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故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并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治政理财原则,并认定:“凡治财赋者,则目为聚敛”。然而,“聚财”、“强兵”虽重要,但却不是变法的终极目的,一旦 “聚财”过度,与官民利益发生冲突,就会失去民意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