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如何写好上诉理由

2020-12-31文学常识

民事上诉状如何写好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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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写好上诉理由的必要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上诉权是当事人不可剥夺或限制的一种诉权,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二审法院就必然启动二审程序,即使在上诉状中不附加任何理由,二审程序的启动也具有必然性。因而在上诉状中不必强调上诉理由,有什么上诉理由可以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法庭陈述,当事人在制作民事上诉状时,应尽力写好上诉理由。这是因为:

  第一,写好上诉理由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显然,在民事上诉状的这三项内容中,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是其核心内容,其中重点是要写清上诉的理由,而上诉请求虽然是当事人上诉的目的所在,却如同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一样,只要用简洁、概括的语言写出即可。

  第二,写好上诉理由是当事人实现其上诉目的的必然要求。上诉请求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变更或撤销原审裁判的内容,重新确定其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上诉请求与一审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样,是当事人所欲达到的诉讼目的。上诉人要达成其上诉目的,势必以上诉理由为根据。这是因为上诉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说服性。上诉状是上诉人针对其认为的一审裁判的错误而写。可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判有错误,不等于二审法官也认为一审裁判有错误。上诉人要把自己的认识变成法官的认识,从而使法官支持其上诉请求,毫无疑问要依赖充分的理由去说服法官。如果上诉理由未写好,说服力不强,法官怎能相信其上诉请求?再者,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审理方式,即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并非径行裁判范围内的上诉案件也未开庭审理。案件未开庭审理,当事人全面、充分陈述其上诉理由的机会也就有限。因此,那种不想在上诉状中写好上诉理由而待二审法庭开庭审理时再加陈述的做法,无疑是自行放弃了一次充分阐述理由的机会,从而给上诉人论证其上诉请求进而保障其上诉目的的达成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亦应写好上诉理由。

  二、上诉理由的内容

  写好上诉理由,目的是在为上诉请求的实现服务。而要写好上诉理由,首先应明确什么事由可以成为上诉理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可以成为当事人上诉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⑴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认定;所谓认定事实不清,则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证据,所得结论含混不清,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一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其结果必然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有所不当。故而当事人可对此提起上诉。⑵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衡量案件的质量有两个基本的标准,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了,不仅直接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而且会造成实体处理结果的差异,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失当和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诉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⑶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的。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你知道民事上诉状。但是,却可在极大的程度上保障实体公正。因此,如果一审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错误,一般会影响到实体判决的正确性;退一步讲,即使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影响实体判决的正确性,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基于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⑷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可基于新证据而提起上诉。

  三、写好上诉理由的方法

  写好上诉理由,首先要注意针对性。上诉状的制作者在写作上诉理由时,实际上是将一审裁判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作为“靶子”,因此,为有所“斩获”,应力求矢矢中的,不放空箭,也不能胡乱放箭。这就是说,上诉人应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具体而言,上诉人如果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就要用确凿的证据说明事实真相,全部或部分地否定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如果其认为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并无不当或错误,只是在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有误,就要运用法律武器,包括从法律理论上论证和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指明一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如果其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和裁判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也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指明此方面的错误;如果其发现了新的证据,就要指明该新证据具有什么证明作用,可以否定被一审裁判认定的什么事实或结论,或者可以肯定被一审裁判否定的事实。对比一下离婚民事上诉状。其次,要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好整个理由部分的.行文。从写作实践看,对理由部分的行文,有的先概写一审裁判的内容,然后再针对其错误或不当之处条陈上诉理由;有的则以陈述理由为主,结合着指明一审裁判的错误或不当之处;有的还采用夹叙夹议的方式,一边指出一审裁判存在的错误,一边阐述自己的上诉理由。总之,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行文,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阐明上诉理由。

  为提供一些具体的写作经验,这里分析一篇以“请求改判被告携带抚养婚生女儿”为上诉请求的例文。其上诉理由是:

  1、原告由于长期不与女儿和被告见面,父女感情淡薄;而被告从长期的胎教到自然分娩到喂哺母乳到成长教导,母女间感情笃深,女儿也形成了习惯上的依赖。

  2、女儿由于对父亲的陌生,毫无安全感,无法适应日后的生活;而被告则完全不同,若由被告抚养,女儿无不适应感,对其成长大为有利。

  3、原告身在远离市区的东圃工业区打工,住在集体宿舍,又要经常随公司车队送货出差,根本无法照顾女儿,女儿也无法随被告生活;而被告身为母亲,女儿从小到大都在其身边生活,若由其抚养,无论在生活上的照顾或日后的成长、学习环境都对女儿极之有利。

  4、被告有住处、有工作。被告在婚前与父母同住,现户口地址也在那里。住房为三房两厅,自己有独立一个房间,离婚民事上诉状。由于是小女儿,父母对她很是宠爱。被告在原审递交的答辩状中辩称从至今一直无工作,无任何经济来源,并提交了失业证(有效期至),可在法官的追问下,不得不勉强承认有工作。被告于2002年报读电大“行政管理”专业,即将于2005年毕业,对于一个大专生来说就业根本不成问题。可见被告“无住所无工作无收入”之说不可信。

  5、被告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女儿由原告带养并未经过深思熟虑,只是一时意气用事,意图通过女儿作为包袱要挟原告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就算离婚也要用其心爱的女儿作赌注,阻止原告与原女友谭××复合。殊不知,由于被告长时间对谭××及其家人的滋扰,更纠合其兄及其兄的朋友上门闹事,谭××早已对被告的无耻行径深恶痛绝,报复之心油然而生。试想当原告与谭××复合后,一个仅有两岁的女孩将会得到怎样对待简直无法想象。

  这篇上诉状在上诉理由的写作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的确,它也注意到上诉理由要针对一审裁判的错误或不当之处,要有的放矢。然而,从其内容和行文看,该上诉状有以下值得改进之处:首先,从法律文书主旨与材料的关系看,该上诉状制作者提出的五条“理由”也许是客观实际情况,但从写作学的角度看,却属于材料的范畴。而材料是为文书的主旨服务的,要以主旨为统帅。没有主旨统帅的材料,只能是材料的罗列或堆砌,这是为文大忌之一。在笔者看来,该上诉状在理由的写作上正是犯了这一毛病。很明显,一审判决将婚生女儿判归上诉人(一审原告)抚养,而这样判决的前提应当是一审法官认定原告较之被告而言,无论在经济条件、工作条件还是家庭环境、文化程度等方面均具有优势,更利于小孩的生活和成长。然而在上诉人看来,事实并非如此,他认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具有更优的抚养、教育小孩所需的条件和环境,具体体现为他于上诉状中列举的五条“理由”。也就是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以致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但他在表达的过程中,却没有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主旨明确、突出出来,不能让人一目了然,而要让人从材料当中去推测。概言之,其所说的五条“理由”其实并非前述的上诉理由之一,只是“认定事实错误”这一理由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已。其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论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均应提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是难以成立的,因而也无法得到法官的认可。该上诉状虽然提出了被上诉人具有比上诉人抚养、教育小孩更优的条件和环境的事实主张,却并未同时举出相关的证据以资证明,是故其可信性会大打折扣,其说服力也大为减损。再次,该上诉状虽然有一定的事理分析,却欠缺法理分析,也没有援引相关法律条文来加强理由的论证。这几点在写作上诉理由时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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