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裁定行政上诉状

2020-12-30[第四单元]战争与孩子

不服裁定行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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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裁定行政上诉状1

  上诉人 ,男(女), 年 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址xx市xx区xx街xx村 号,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xxxxx。

  被上诉人xx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厅长。地址:xx市xx区公正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邮编:xxxx。

  行政诉讼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x)鄂xx行初字第 号违法;

  二、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x)鄂xx行初字第 号裁定;

  三、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纠纷一案于xxxx年3月12日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该院于xxxx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xx市xx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xxxx年3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裁定书期间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此举严重违反案件审理法定程序。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2088号函的行政行为属于征收土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上诉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加上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对此无从考证。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号、2088号” 征收土地批文

  是“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复议机关针对其征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是最终裁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而直接地影响,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此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04月 日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x)鄂xx行初字第 号复印件一份;

  3、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不服裁定行政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xx市河南街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xx市人民大街2008号。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市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不服x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梅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xxxx)梅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裁定由贵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上诉人享有的基本诉权。

  首先,被上诉人xxx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开始至今,并未将梅政房征(xxxx)3号《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上诉人作为涉案地块的被征收人从未在征收范围内看到过上述征收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本案上诉人作为房屋的被征收人,曾经在听说附近要进行拆迁时,主动找到拆迁部门询问拆迁事宜,但是被上诉人的任何征收部门未曾以任何方式将征收决定进行公示,也没有依法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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