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维权新模式构建调查报告(3)

2018-07-21调查报告

  二、现状及问题

  妇联章程明确规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我国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级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从法律上看,《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了妇联组织贯彻实施妇女法的责任,在制定与完善妇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妇联是妇女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在以政府为主体,贯彻实施妇女法的过程中,妇联是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联是坚定的维护者,但实际操作中,妇联组织作为群团组织部门,又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利和行政权利,就决定法律的可操作性要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搞“大合唱”。因此妇联在参与社会管理领域和社会服务的思维方式上,一定要走出妇联的“圈圈”、迈出妇女工作的“框框”,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去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我们从日常工作亲身感受到,当前妇女和儿童权益维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表现在:

  1、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儿童问题涉及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特别是经济转型期的女职工就业年龄下降,下岗提前离岗的比例比男性大,4050年龄段的妇女就业岗位、工种及劳动报酬低于青年女性及同年龄段男性。男女退休年龄不一样,影响了女性自身权益的保障。表现为:①女性在上班工作期间的经济收入低于男性,以及女性退休金的收入低于男性收入。②由于女性受到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的限制,造成女性政治权利受影响。总之,男女退休年龄不一样,归根结底导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

  2、妇联的工作经费不足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为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妇女在当今经济社会中的竞争力,我县妇联组织积极统筹社会资源,通过各种渠道,借船出海,加大了对我县城镇下岗、失业女工及农村妇女、农村留守妇女、流动妇女及贫困妇女和农村妇女骨干开展失业、就业、创业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以及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但目前培训工作主要依靠整合社会资源进行,没有充足专项经费投入,在很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此项工作的发展。因此,我们建议政府把妇女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此确保推动提高妇女自身的发展进步。

  3、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组织保障机制不力。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妇女劳动权益爱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社会保障水平在不同行业及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难以适应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要求,特别是生育保险进展较为缓慢,增加了妇女就业和维权的难度。

  4、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有关法律和规定相对滞后,部分执行主体认识差异较大。妇女遭受岐视、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妇女在受到人身权利侵害、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侵害时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希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有的职能部门不明已责或不主动履责,对妇女反映的案件不能足够重视,推诿扯皮。加之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相对滞后,对妇女权益侵犯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对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没有规定切实的措施,特别是由于侵犯妇女权益行为的隐蔽性较强,导致受害妇女取证难,保护难,追究侵权人难,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妇女,直接影响了对侵犯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中,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妇女不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时有发生。对父亲不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5、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依然是妇联信访工作中的主要内容。

  现社会生活中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卑”旧思想的影响,加之社会某种程度上对“夫权”的认同,“妇女是配角”、丈夫打老婆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有的受害妇女自我维权保护意识不强,面对家庭暴力一味忍受、妥协,不懂得求助。这样,就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有的受害妇女忍受不了家庭暴力,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接警后对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投诉案件,认为是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畴为由不予处理。对施暴者和受害人也只是夫妻劝合了事,这样便造成受害人取证困难、受害人权利难以保障。警方能否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我们希望公安执法职能部门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拿起法律法规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6、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存状况不容忽视。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给经济社会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一系列问题,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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