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队现状专项调查报告(2)

2018-07-21调查报告

  (二)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成立背景

  2004年5月根据交通部文件规定,车队经营的13辆西昌线路营运客车属超资质经营的客车,在2004年6月30日前必须调整到有资质的企业经营,为了能够使经营线路达到相对应的经营资质等级,不丢失经营线路,确保企业能持续发展。2004年5月18日县车队向县交通局报告,由职工借款筹资组建运输公司。5月19日县交通局以盐交发[2004]28号文向人民政府请示该事项,县人民政府未正式批文,由分管副县长杨明清签出意见:同意组建县西运运输有限公司,之后县车队与西昌运输总公司合资组建西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由西运总公司控股,属于西运总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享受母公司司经营资质等级,独立核算,由县汽车队副队长余林担任公司经理。

  子公司于2004年6月成立,总投资85万元。其中:西运总公司投入45万元,占总股本的52.94%;协议约定县车队投入40万元(实物7.6万、现金32.4万),占总股本的47.06%。由于当时车队经营步入困难时期,参股资金无法解决,队班子成员带头发动职工借款32.4万元参股,参加借款的共26人,借款金额从2000元至30000元不等。2004年6月10日县车队做出《关于职工借资组建县西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决定明确借款其限为1年,但此决定对利率的规定不明确。车队是经过咨询相关银行后按五年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提,据核实所用的利率均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期基准利率,现已经计提了借款利息73万元在账上,未作任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职工情况

  公司从业人员17人均为县车队在岗人员。最高工资1200元,最低工资900元。

  3、资产情况

  西运公司共有营运线路13条,客运车辆39辆,总座位数999座。至20xx年6月末实有净资产应为547万元。

  4、经营和财务状况

  西运公司从2004年开始经营,以收取客车承包经营管理费为经营收入,参与经营人员都是县汽车队职工兼职,除了2006、2007两年亏损外都是盈利。西运公司20xx年6月末账面实有净资产xx7万,经分析负债中有400万元车辆全额抵押款是不退还的今后应作收入。公司单独核算全由县车队经营管理,按协议每年西运司按收取子公司客车税后管理费的30%(三级以下客运资质的车按10%)提收费用不按入股比例分红,目前子公司盈亏都未与车队核算过,一直未分红。现欠职工借款利息69万元。经分析至20xx年6月末实有净资产应为5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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