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实验初级中学章程

2020-07-24工作计划

xxx实验初级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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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实验初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把学校办成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国内知名的现代化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实验初级中学;英文名称: No.2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xx市xx路1号;注册域名:。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制三年。隶属xx市市北区教育局。学校经登记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创设适合每个孩子的教育,让孩子健康、快乐、幸福地成长

  办学目标:实施素质教育,形成办学特色,把学校办成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国内知名的现代化学校。

  办学特色:创设适合每个孩子的教育

  育人理念:尊重、关爱、责任、荣誉。

  育人目标:为一生奠基。

  校训:厚德、博学、求真、笃行。

  教风:严谨、博学、敬业、爱生。

  学风:乐学、会学、博学、雅学

  第五条 校徽图样为:

  校歌:《山的那边是大海》。每年8月30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学校设副校长三人,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策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有权设置内部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任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三)教育教学管理权。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四)财经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资产管理,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

  (五)奖惩权。学校建立奖惩机制,校长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对教职工的奖惩。

  (六)依法行使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八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

  (二)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监督、审计,保证完成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全校教职工办好学校。

  (四)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五)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抓好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养、师德水平和教书育人的能力,努力建构师德高尚、业务精良、风格独到、有较强科研能力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七)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学生终身发展能力,提高教学效益。

  (八)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生活,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以真诚凝聚人心,创造条件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九)加强校园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学设施和手段现代化。

  (十)重视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物安全。

  第九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四)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教育需要的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

  (五)加强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党的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如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办学水平自评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学校提出的岗位竞聘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议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办法、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学校决策形式。

  (一)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有关学校发展、学生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支部书记组织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商讨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工福利待遇等问题。

  (三)校务会议。由校长定期组织召开校务会议,依据《学校校长工作暂行条例》,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校务会议人员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

  (四)校长办公会。由校长组织每周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学校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议事内容召集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五)教代会。由工会组织召开,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党政服务处、学业指导处、生活指导处、师生发展服务处、教师发展指导处、创新实践指导处等管理机构,并按上级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

  党政服务处(办公室)主任主要协助书记、校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人事工作、宣传和接待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学业指导处(教导处)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生活指导处(教导处)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

  师生发展服务处(总务处)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

  科技创新指导处主任由相关主任兼任,负责指导学生的科技创新工作。

  教师发展指导处主任由骨干教师兼任,负责指导教科研工作和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工作。

  团委书记在学校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少先队和共青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以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家长委员会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的制定,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四)对家长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家长委员会成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二)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或有关教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供参观实践的基地。

  (四)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每学期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按等级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的人事管理制度。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任时学校因事设岗,按岗定员,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聘期为1-3年。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渠道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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