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版)(3)

2020-08-17工作计划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合作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合作社人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合作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并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合作社的财产和债券、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二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工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在(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版本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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