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2020-08-21工作计划

带薪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带薪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颁布了,大家知道其中有何具体内容呢?下面来看看!

  带薪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带薪休假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前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在操作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本办法对以下几大问题进行了明确,对用人单位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 “职工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2. “职工入司当年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3. “职工享受当年全部带薪年休假后出现法定不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时如何处理”

  4.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

  5. “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如何组成和计算以及职工拒绝休假安排时应如何处理”

  6. “年度内离社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7. “用人单位原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与《办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部分企业的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必要对现行的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以避免法律风险。 详细解读

 一、职工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解读:《办法》的这两条明确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职工工作年限只有连续且满12个月以上时,该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的“连续”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指社保缴费记录的连续,并不仅仅限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二是在确定职工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后,作为判断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标准,其工作年限为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该职工曾经工作过的所有工作单位,其中无社保缴费记录和无其他法定证据证明的工作经历,应由职工提出证据证明,由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判断和核实。但是《办法》没有解决无社保缴纳记录的工作经历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因为仅仅凭劳动合同和前用人单位的证明来认定职工的工作经历在中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劳动合同和前用人单位的证明较易伪造,用人单位核实难度较大)。

 二、职工入司当年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1、《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解读:本条解决了职工入司当年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的问题,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后,应当立即计算该职工在当年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并书面告知职工,以避免产生争议。

上一篇:2016广东省带薪休假规定下一篇:2016年我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