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2)

2020-08-22工作计划

  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防止因随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控规修改范围

  (一)禁止将公共绿地调整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冻结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的调增。

  (二)限制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减,限制对各个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

  (三)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决定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设单位无法实施,确需对“招拍挂”后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调整,且经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共同研究,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否则,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修改,依法修改后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

  (四)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等经营性市政项目的规划修改,必须严格按照控规修改的程序进行。

  (五)因优化规划布局、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方案以及更正规划成果(含控规修改成果)中规划地块边界、道路标高和线型、地下管线走向等内容,需要对控规进行维护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控规修改程序

  涉及对地块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修改程序如下:

  (一)控规修改申请的提出

  区人民政府申请对行政区域内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当按照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开发建设及居住人口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拟修改控规范围或相邻控规范围的用地布局、建筑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修改的理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控规修改初步方案(含所在控规范围内或相关控规范围用地布局、用地和建筑总量总体平衡方案)及意见等必要性论证材料。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认为需要修改控规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请。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对所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征求储备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参照上述材料要求,直接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政府书面提出申请。

  (二)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论证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性论证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将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以及必要性论证材料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规划地段公示,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相关专家意见,形成论证结论。

  论证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市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回复申请单位。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专题报文请示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经论证需先修改总体规划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

  (三)控规修改方案的审查、审定和审批

  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委托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修改的意见编制控规修改方案,并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中,应当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对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并采取公告、听证等方式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就控规修改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因修改用地性质、容积率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后,按分级管理原则审定,报市政府审批。

三、健全控规修改分级管理制度

  控规修改均应报请市政府审批。对土地“招拍挂”前的控规修改,实行分级管理。

  (一)修改后容积率在《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以内,容积率增加幅度不超过50%且建筑规模增量在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二)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50%以上2倍以下,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30万-50万平方米以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三)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2倍以上,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由市政府市长审定。

四、完善控规修改工作中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制度

  (一)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的控规修改,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上报审批前一律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

  (二)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应建立不少于100人的专家库,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外地专家。

  (三)建立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召开控规修改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系统随机抽取并通知专家参会。

  (四)每次专家评审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半数以上专家同意修改方案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五)市国土、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专委会专家委员会议。

五、加大控规修改中的公众参与度

  (一)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阶段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修改方案上报审批前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二)控规修改公告必须同时在当地两种主要报刊媒体报道,同时要在市规划局网站、规划展览馆、有关区政府政务公开场所和规划地段现场公告,向市民说明控规修改的有关情况。其中报刊媒体公告时间应该在3天以上。

  (三)若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公示时多数利害关系人表示不同意修改的,应当依法组织召开由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

六、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一)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限期拆除。因建筑安全等因素不能拆除的,对超面积部分予以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按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型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二)对擅自超出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但未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除补交土地综合价金及各种规费外,依法对超出部分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三)对擅自减少规划许可确定的配套设施或改变建筑立面设计等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规划要求建设;否则,不予规划验收。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规划、设计中弄虚作假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停止受理其规划编制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建。

七、相关要求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以提高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为工作出发点,在申请控规修改前认真研究,严格把关。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控规编制和修改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同时,在对控规修改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市规委会专家审查和公众参与的机制,提高规划修改的科学性。

  市监察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规编制和修改成果备察机制。

  市国土、监察、审计、环保、园林等部门应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控规修改有关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司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建设项目和建构物等)。

八、加强监督检查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和规定程序的,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城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通知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控规修改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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