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立法条例》公布(2)

2020-08-22工作计划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法规案的,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的情况予以反馈。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建议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退回提案人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书面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进行分组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经常务委员会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修改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交付表决或者继续审议。继续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建议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专门委员会有关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和安排公民旁听。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要求,有关的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再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的机关、组织派有关的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

  法规案的有关规定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的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的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印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的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主任会议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通报。

  第四十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草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建议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草案表决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第五十一条 法规草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二条 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五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而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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