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自治章程(3)

2020-08-23工作计划

  第三节 企业管理

  第 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拥有的集体企业,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承包户必须爱护集体财产,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并努力防治环境污染。村民有权监督集体企业财产的运用情况,防止破坏性生产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认真做好集体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保值增值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拥有的集体企业,无论由谁负责经营,在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本村村民。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严格按章办事。健全帐薄,按规定设置科目,会计要按月结算,编制报表,做到帐据、帐款、帐目、帐实、帐物五相符。

  第四十八条 现金与存款要分帐管理,出纳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借出现金。

  第四十九条  严格财务报批制度,坚持村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由村民议事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并严格实行“三章制”,即要有对方签章、经手人签章、批准人签章,如果不齐全,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村民小组每半年向村民公布收支帐目。

  第五十三条 坚持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村民小组所有财务资金的原则,加强财务资金的监督控制。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用活资金,严格村民小组支付资金的审批权。

  第五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集体财物登记制度,每年清理公布一次,该报损的及时报损,新增加的要及时登记,借出的要按时收回,做到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节 社会治安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全体村民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协助政法机关维护本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十六条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任务,群防群治,维护地方平安,及时兑现奖励措施。

  第五十七条 惩恶扬善,大力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的先进分子。

  第五十八条 治保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村的社会治安工作,共青团、民兵、妇联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成立治安联防队,开展治安巡逻。

  第六节 村风民俗

  第五十九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实行火化,严禁土葬。违反殡葬规定搞土葬的,一律按政府政策实行“起尸火化”处理。对村民主动清理乱埋乱葬的,村委会适当给予经济补助。

  第六十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六十一条 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不随意移动地界。

  第六十二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六十三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根据实际增加内容。

  第七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五条 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反对不良行为和风气。

  第六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六十七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安度晚年。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镇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或从其集体分红中扣除其赡养父母的日常生活费用。

  第六十八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

  第六十九条 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七十条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政策和法律无法迁移的外嫁女或长期居住和工作生活在本村的已婚妇女,应当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福利和分配待遇。对户口在本村,但长期人户分离的已婚妇女,仍在本村尽了一定义务的,在集体经济分配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第七十一条 根据实际增加内容。

  第七节 计划生育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好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解决好他们的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七十三条 人口出生计划指标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连续二年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率,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人口出生执行情况、四术任务以及完成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对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妇,村委会要按政策规定在入学、入托、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八节 社会保障

  第七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村合作医疗方案。组织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通过互助形式,帮助解决农民群众留医住院部分医疗费用,避免出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第七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五保户,由村统筹供给粮、款,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同时积极动员本村五保老人入住镇敬老院。五保老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外,超支部分由镇村两级共同解决。

  第七十八条 经镇政府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并视其情况给予临时困难救济,救济款从村集体的公益金中解决,其子女在本村小学上学的,经村委会研究,给予解决学杂费减免。对一些临时困难家庭,村委会积极协助其向镇(区)社会事务办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十九条 优抚对象的优待款,由镇、村统筹统缴。每年按规定标准在 月底前把优待金全额缴存镇社会事务办专户,由镇统筹,一次性发给优抚对象或其家属。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解释。

  第八十二条 村委会及其属下专门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干部廉政制度、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承包与建设投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治安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八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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