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八大亮点解读

2020-08-23工作计划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正式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八大亮点解读,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对“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细化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在总则部分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单设“监管职责”一章,明确划分各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解决长期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予以查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规定执法重心下移原则

  为避免上下级职权交叉重叠和执法扰民问题,《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市场违法行为但无权查处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特大镇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委托较大镇、一般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市场监管职能,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机构的执法职能,交由一个机构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接的市场监管职能或者事项,转移、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

  三、强化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

  在明确准入监管要求的同时,《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单设“后续监管”一章,以法规形式确定了一般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等监管手段。

  根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和督促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标准和规范,明确监管事项、依据、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布。

  四、为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提供法规依据

  为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要求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制度等,统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渠道。

  根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编制监管信息共享目录,运用信息技术,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等监管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丰富了监管形式和方法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在贯彻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的同时,赋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特定领域、行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对有关线索进行核查的权力。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根据监管需要,对特定领域、行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四)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明确要求实行网店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从市场监管部门和网络交易平台两个角度,对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作出规定,为规范网络交易、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网络交易信用档案,督促落实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依法查处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实行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七、细化协同监管要求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合执法,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违法行为都有监管职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一个部门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层级之间的执法联动机制。

  根据规定,不同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可以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或者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联合执法。对联合执法有争议的,牵头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参与联合执法的各部门分别对各自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需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调用。不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共同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共同使用。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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