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版(2)

2020-08-26工作计划

 第四章 建设工地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实际,硬化进出场地道路,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或配备冲洗设施,设置排水设施、污水沉淀池和必要的灯光照明设施。必须建立卫生保洁制度,设立保洁牌,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出入口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公布联系电话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道路挖掘施工(市政、道路、自来水、燃气、园林、电业、电信等)都要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档作业,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建筑材料、渣土及回填土堆不得堆放围档以外。限期完工,工完场清,及时清运遗留的建筑垃圾,并将挖掘路面恢复如初。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或旧房拆除施工,必须采取降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建筑垃圾,建设工程竣工后,须及时清运剩余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需要回填建筑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登记,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受纳建筑渣土。

  第五章 建筑垃圾消纳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的堆放、处置场地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有计划地预留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由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国土、规划部门商讨选定,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的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职管理人员;

  (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和排水、消防设施;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五)临近县城区或者县城区主干道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视同建设建筑施工现场对待,应做到出入口路面硬化,并配备洗车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参与运输或非法营运的,由交警、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鼓励部门、单位及广大市民监督本办法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对举报属实者,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4年颁布的《衡山县渣土和散体物料管理实施办法》(山政办发﹝2004﹞5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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