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2020-08-27工作计划

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2012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省律师协会,简称广东省律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DLA,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各地级以上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市律师协会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团结和带领律师行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律师业务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交流,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三)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会员专业化及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扶持;

  (六)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负责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八)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律师执业保险工作;

  (九)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及文体活动;

  (十)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指引,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十一)指导全省各地律师协会工作,办理司法行政部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的事项;

  (十二)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省律师(含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成为个人会员。各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同时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各市律师协会、本会设立的分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的正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律师协会登记备案,成为预备会员。

  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

  第十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在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在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和救助的权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并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律师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预备会员和特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本会指导、帮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组织实施律师的执业宣誓;

  (八)按规定交纳和代收会费;

  (九)制定、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或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或本会分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提交原登记地的市律师协会或本会分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到新执业地的市律师协会或本会分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律师执业证书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原登记地的市律师协会或本会分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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