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章程(3)

2020-08-27工作计划

第十一章 教师和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院的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国家法定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一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所有教职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据合同明确学院与教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实施管理。

  第五十四条 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和业绩进行考核,表彰、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思想工作等方面做出贡献者,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师、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分;受处分者,在处分决定之前有权陈述,不服处分的可以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学院需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给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要求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的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由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收益分配

  第六十条 出资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或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在学院初创阶段(2006—2013年),每年提取部分收益给湛江寸金教育集团,用于偿还融资利息,其余收益不作分配,全部用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一条 从2014年开始,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投资方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三章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湛江教育集团控股股东广州嘉龙丽集团有限公司派出代表担任。首任法定代表人为广州嘉龙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巧。

  第十四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经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批。

  第六十五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学院应当终止:

  1、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合作期满不再续约;

  2、无法达到合作办学的预期目标;

  3、因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4、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5、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接受学生的单位按民办学院收费标准优先从清算财产中取得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保证在校生继续就读,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必须在15天内组成清算组,在法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指导下进行清算,并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第六十八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返还举办者的财产部分,则按举办者的出资比例或股份合理分配。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院长负责收集学院章程的修改意见,召开院务委员会讨论,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院务委员同意,形成修改提案交董事会审定。

  第十六章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寸金学院的办学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应予及时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院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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