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具体监管对象及要求(2)

2020-08-28工作计划

 第六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第七条 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条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吊销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抄告为该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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