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

2020-09-02工作计划

  三、证 据

  70.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 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71.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 、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7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 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7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 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74.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 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 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7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 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 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7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 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78.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 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

  四、期间和送达

  7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 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8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 令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 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 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8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 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82?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8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 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 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84.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 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85.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 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 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8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 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 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8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 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8.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 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89.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 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 、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 判主要内容,属于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

  90.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 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五、调 解

  9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 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 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9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 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95.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 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96.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 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9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 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 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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