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

2020-09-02工作计划

  八、诉讼费用

  128.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

  12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 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13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 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

  13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 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 )项的规定交纳。

  13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 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133.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 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13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13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交纳 案件受理费。

  1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 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137.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138.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执行 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九、第一审普通程序

  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 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 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140.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 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 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141.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4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 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 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撒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 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 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 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 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 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

  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 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 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 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49.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 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予受理;

  150.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 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 )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 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 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5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 、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 新案受理。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 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5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 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 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155、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 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 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

  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 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 当合并审理。

  15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 决。

  158.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 席判决。

  15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 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 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16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 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 理。

  16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 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163.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 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 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 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 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

  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 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 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167.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 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 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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