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有望本月发布

2020-09-02工作计划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有望本月发布

  为完成在2017年建立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有望本月发布,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可望在本月发布。作为与强制性的减排措施补充,这一自愿减排管理办法是我国为完成在2017年建立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之一,目的是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

  4月22日,中国在联合国正式签署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按照《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中国明确了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努力尽早达峰等一系列行动目标,并将行动目标纳入国家整体发展议程。其中,“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未来五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8%。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大幅增加森林碳汇。

  据发改委消息,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和筹备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法规政策,相关准备也在紧锣密鼓推进。

  今年1月,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通知指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年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通知称,全面进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分层次培训。对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顶层设计、运行管理、注册登记系统应用与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培训;对参与企业,着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知识、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注册登记系统使用、市场交易、碳资产管理等方面培训;对第三方核查机构,重点开展数据报告与核查方面的培训;对交易机构,主要进行市场风险防控、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系统对接等方面的培训。

  事实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工作早在2011年就着手开展了。2011年,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一些城市被确定为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其后这些城市相继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部委层面,2012年,发改委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业内人士称,自愿减排作为配额市场的有效补充,不仅可以为控排企业开辟一条新的交易渠道,而且是平抑碳市场价格波动的工具。

  下面是2012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所交易减排量应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 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第七条 国家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用于登记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详细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簿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

  第二章 自愿减排项目管理

  第九条 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

  第十条 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已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法学,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对其中适合于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的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对新开发的方法学,其开发者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该方法学及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国家主管部门接到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新开发方法学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托项目设计文件内容完备、技术描述科学合理的新开发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在申请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审定程序和步骤;

  (二) 项目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

  (三) 项目的额外性;

  (四) 监测计划的合理性;

  (五)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第十三条 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

  (一) 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二) 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三) 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四) 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第十四条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直接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具体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

  未列入前款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项目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

  (二) 项目概况说明;

  (三) 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 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五) 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六) 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七) 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八) 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九) 项目审定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国家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

  (一)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类别;

  (三) 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四) 方法学应用、基准线确定、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及其监测方法得当;

  (五) 具有额外性;

  (六) 审定报告符合要求;

  (七) 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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