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分 所
第六十六条 加强分所管理,有效控制分所的执业风险,是事务所做大做强新形势下内部治理面临的一项新的重大课题。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分所管理,切实控制与分所相关的连带风险。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员工培训等方面对其分所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八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项目授权管理制度,对分所明确授权范围和限度。对事务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或事项,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和权限,以有效控制事务所运行和决策风险。
事务所应当明确规定分所业务项目承接、独立承办的授权标准和范围。对禁止分所承接、独立承办的非常规和高风险等特殊业务项目,应当予以特别强调。
分所承办授权项目,应当执行事务所统一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事务所应当建立项目授权检查制度,重点对分所独立承办的业务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统一委派分所负责人,由其对分所的运行和执业质量进行控制。分所负责人应当为事务所的股东。
第七十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分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分所应当及时向事务所报告执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业务承接情况及结果、执业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及重大不确定事项。
第七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分所从业人员的统一培训,确保事务所的执业标准、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等得到全面、正确地理解与执行。
第八章 合伙文化建设
第七十二条 合伙文化是保障事务所和谐、持续发展的内在力量。事务所应当继承传统文化的精髓,汲取现代管理的成果,构建符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特征、有益于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合伙文化。
第七十三条 合伙文化是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培育和形成的统一的职业定位、价值取向、发展理念、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事务所应当大力倡导包括诚信、民主、尊重、平等、合作、包容、协商等在内的合伙文化要素。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对事务所合伙文化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力。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垂范,讲诚信、重协商、谋合作,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引导事务所形成积极向上的合伙文化。
第七十五条 制度是合伙文化的固化表现,同时也是合伙文化建设的保障。事务所应当把合伙文化的精髓融入到各项制度和机制当中。
事务所应当重视治理机构的议事制度和沟通机制的建设,营造事务所决策、执行的民主氛围,增进理解、相互包容、化解矛盾、提升合力。
事务所应当建立与员工的平等对话机制,畅通员工参与事务所管理、监督事务所运行、服务事务所发展的渠道,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价值的良好风尚,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第七十六条 合伙文化的形成在于获得全体员工的充分认同和积极实践。事务所应当通过形象设计和推广、宣传和培训以及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培育员工团队精神,增强事务所凝聚力,构建事务所诚信文化,建立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氛围,大力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理念,牢固树立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
第九章 信息沟通与披露
第七十七条 信息沟通与披露是监督和规范事务所治理行为、畅通与公众的联系、赢得公众信任的重要途径。事务所应当建立包括会计信息、治理信息等在内的信息沟通与披露制度,向各利益相关者有效沟通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八条 事务所应当尊重股东对事务所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及时公开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重要会议决定和重要制度、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政策、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可预见的重大风险、接受外部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其他有可能对股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事务所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独立审计。
第七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向员工公开包括事务所行为规范、业绩评价制度、薪酬制度、晋升制度、培训制度、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等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
对于影响事务所未来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事务所应当向员工通报。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有助于增进公众对事务所道德标准和执业活动等方面的理解与信任。鼓励事务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公众披露事务所的内部治理状况、股东及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收费标准、事务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情况、重大违规与接受处罚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提高事务所的公众信任度。
第八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范围、流程以及披露权限和方式进行规范。
事务所对外披露信息应当不涉及商业秘密,不损害同行利益及客户利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组织对事务所内部治理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八十三条 本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指南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条例】相关文章:
8.养狗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