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准则讲解(2)

2018-07-20审计报告

 (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注册会计师确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误导信息(Material Misstatement and Misleading)以至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确信会计报表不具有合法性与公允性时,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一般很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将原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二条与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第十八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将“严重违反”修改为“不符合”,将“严重歪曲”修改为“未能从整体上”。这样修改,一是考虑与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情形相对应,二是与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形相区分。

 (四)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不同于否定意见,它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

  将原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二条与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第十八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删除了“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从现实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主要是由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造成的。委托人往往是股东,从理论上讲不会对审计范围施加限制;尽管在目前情况下,由于企业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往往成为一体,可能都会成为对审计范围施加限制的因素,但归根结底仍属由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造成的限制。原审计报告准则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中并未提出“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施加的限制,而在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中提出这个问题,显得前后不连贯。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将其删除,并在审计报告指南中进行了界定。二是将“严重限制”修改为“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判断是否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是受到限制产生的影响,而非是否受到限制本身;另一方面,原审计报告准则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使用的是“重要的局部限制”,而在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使用的是“严重限制”,两者不易区分。 (五)说明段

  审计报告的说明段,是指审计报告中位于意见段之前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理由的段落。当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应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上一篇:信用社主任的离任审计报告下一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