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8)

2018-07-21书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XXXX的死亡赔偿金152880元、丧葬费1600元、交通、住宿费共1063元、误工费1200元、精神赔偿损失费2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56743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据《刑法》第232第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故意杀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10217.30元。其中:丧葬费6214.50元,误工费309.40元、死亡赔偿金152871.40元、交通费552元、住宿费270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

  被告人XXXX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表示:应该赔偿,但没有个人财产可供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实现的机会为零,之所以提出,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目的是要被告人知道,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向被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虽然被告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可能 得到执行,但之所以提出是为了让被告人知道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金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与刑事附带民事的受理范围相悖,法庭不应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超出受理范围,有的符合规定但计算数额上存在问题,希望法庭核实,作出公正判决的代理意见。  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以下定案证据:

  第一组,关于报案的情况和确定被害人身份的证据:

  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接警记录;

  公安机关老同志勘查笔录,证实在XXXX大学XXXX公寓6幢317室衣柜内发现四具男尸。在现场勘查中提取了相应的物证从检验鉴定。

  亲子鉴定、毒物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四名被害人分别为XXXX、XXXX、杨开红和龚博。死亡原因均为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一篇:行政判决书下一篇: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