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隔离戒毒工作调查报告(2)

2018-07-21述职报告

  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组织机构及收治设施

  (一)组织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一般可设小型所(300人至800人)、中型所(800人至1500人)和大型所(1500人至3000人),笔者认为,鉴于戒毒医疗康复的特定性,一般以建大型所为宜,以便充分发挥利用医疗设施资源。其组织机构可参照原劳教戒毒组织形式,设置大队、中队及班组。

  (二)收治设施。1、场地管教用设施。生活、学习、习艺、居住等用房,按司法部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建设,并增设脱毒康复用房设施。2、医疗设施。一般须配备:(1)检测设备。配备彩超、X光机CR系统(X光片免冲洗,直接输出)和生化设备、除颤器、呼吸机、氧气瓶、观察治疗床、束缚床等(数量按需匹配)。(2)脱毒药品。联系药监局审批、购买戒毒专用药品,并配置专用保险柜,专人专管。笔者认为,鉴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特性,一般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建立与之相配的专业性医院和康复中心及戒毒警示教育基地,三者既对内,亦可面向社会,以达到综合治理之目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设想

  目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虽有《禁毒法》作法律依据和保障,司法部劳教局也出台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但由于没有具体管理细则,致使这项工作科学有效开展受到一定影响。在此情况下,为确保按时、顺利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确保场所安全稳定,笔者认为在《禁毒法》的框架内,可以先行借鉴劳教人员三种管理模式,根据戒毒康复规律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隔离戒毒的期限和戒断风险程度动态评估结果,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管理对象,动态升降,规定相应活动区域,享受不同处遇。

  一级管理对象:包括未经过脱毒期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急性脱毒期管理但入所时间较短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企图擅自离所、行凶滋事或擅自离所被追回以及正在接受相应处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企图自伤自残以及正处于治疗期的自伤自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由于一级管理对象的状态各异、情况复杂,因此,管理时间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90到120天为宜,通过严格考核评估,由分管警察和专业医务人员提出每一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具体管理时间申请,经相关大中队研究,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所领导批准。该管理期间要充分体现封闭性、强制性、治疗性和保护性,严格限定活动区域,强化体能康复训练、急性脱毒治疗、人员看管、毒品危害知识教育、所规所纪教育等,为其顺利接受下一步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级管理对象:即经批准,解除一级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该管理时间可设定为解除一级管理至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之前。期间,管理氛围相对宽松,除统一作息时间外,享有较大活动区域和活动自由,主要进行常规的生理、心理治疗和治疗成效的保持、巩固及提高,加大法律法规教育、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艺性劳动意识及习惯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各类专题教育培训的力度,努力帮助戒除其毒瘾,将其打造成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自强自立、健康向上、服务社会的有用之人。

  三级管理对象: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执行一年以上,入所后表现一直较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3个月以下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间,实行宽松性管理,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生理和心理治疗效果、掌握社会谋生技能,为顺利融入社会打好坚实基础。综合表现较好的,经个人申请,亲属具保,所在大中队考察,管理部门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领导批准,与公安机关做好接茬衔接工作,可以回家探视配偶和直系亲属,探视时间视路途远近,以2至3天为宜。

上一篇:九小场所生产安全监管调查报告下一篇:最新小学副校长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