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隔离戒毒工作调查报告(3)

2018-07-21述职报告

  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奖惩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可以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和诊断评估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最长为一年),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味着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则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鉴于《禁毒法》这一规定和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必须定期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情况进行奖惩。

  但由于目前无具体实施细则可供操作,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文明、科学原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对劳教人员实行的三级管理等级处遇,按照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有关规定,从遵守纪律、教育学习、生活卫生、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等方面严格进行考核,但是有关处遇标准要比前者有所提高,包括从管理教育的开展、习艺劳动的时间及强度、生活卫生的条件、康复训练的设施等方面,充分体现人性化特点,同时突出探视、探访、咨询、矫治、娱乐等功能。

  并且在根据《禁毒法》相关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时,尽可能把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1年以上至1年半期间,是否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诊断评估的时间,也应尽可能把握在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试行办法规定的2年期满前的后期,以相应延长教育转化的时间,争取将其转化,慎用、少用惩罚手段,以凸显两者身份的原则不同。但是,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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