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隔离戒毒工作调查报告(4)

2018-07-21述职报告

  五、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亟待明确的问题及建议

  由于目前我们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尚处于尝试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但是从理论探索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亟需明确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收容标准问题。根据《禁毒法》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一律不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收。但除此之外,诸如严重疾病、传染病(性病除外)、精神病患者及盲、聋、哑、呆、傻无自理能力人员,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都亟需在收容标准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除上述人员除外,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根据司法部劳教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艾滋病毒检测结果,和入所健康查体(化验肝功、乙肝五项、血常规、艾滋病抗体,拍胸片,做心电图、腹部B超等)情况接收。

  (二)关于严重疾病的处置问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存在普遍体质差、传染性疾病多等情况,特别是一些突发严重疾病,短期内会极大地危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命安全,加之目前劳教场所医疗资源薄弱、医疗水平相对偏低,一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现严重疾病,极易发生所内死亡现象,而如果由劳教场所负责带其到社会医院就诊治疗,除不可预测的安全风险极大外,场所还会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因此,如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患严重疾病,是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首要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工作,通过政府的大力扶持、帮助,形成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容规模相适应、能有效处置其所患各种疾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及医疗水平,一方面服务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方面面向社会,开展相关工作。

  (三)关于“出口”问题。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对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以及家庭或个人出现特殊情况,需办理出所的,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撤销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问题未作表述。根据《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是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需撤销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由谁来决定撤销,谁来执行,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如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等,笔者认为亟需明确。

  (四)关于执行权属委托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在公安部门,执行权由公安、司法行政(劳教机关)共同承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提前解除和延长期限的决定权也在公安机关。笔者认为,结合劳教工作长期以来的执行经验,从执法的科学性、公平性和便捷性等方面考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提前解除和延长期限的决定权应由或委托司法行政(劳教机关)及省级机关来执行。

  (五)关于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问题。《禁毒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由于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是一项严格、严肃的执法活动,因此,对其种类、情形、程序和管理的要求亟需予以明确。

  (六)关于诊断评估体系问题。《禁毒法》和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建议。由此不难看出,诊断评估结果是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限长短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警察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合法、有效手段,因此,必须制定详细的评估项目、严密的评估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以确保诊断评估公平、公正,真实反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的情况。

  但是,在相关细则出台前,迫于工作需要,从体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毒品的防御能力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工作的成效角度出发,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至少应包括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行为及社会功能的改善状况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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