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三审 立法有望(3)

2018-07-20资产评估报告

  备案制有利于简政放权激发市场积极性

  《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稿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对此,资深财税专家马靖昊认为,应该实行备案制。减少行政参与,多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没有必要把权力都抓在手中,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江苏淮海工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王朋才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实行备案制,这样有利于激发市场的积极性。他认为,注册制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这和当今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简政放权”的顶层设计要求。但他同时指出,应该尽快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

  在谈到工商部门是否具有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优势,是否能够对评估专业履行有效的市场监管职责的问题时,王朋才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登记管理是必要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一类经营主体,不应排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之外,但同时应有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执业管理,并与工商部门协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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