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4)

2018-07-13资产评估报告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结论仅反映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由于所选定的评估基准日邻近期间,国际和国内市场未发生重大波动,各类商品、生产资料和劳务价格基本稳定,人民币对外币的市场汇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因而,资产的交割日与评估基准日不同时,交易价格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根据现行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算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

  2、本报告仅为为**市**区人民法院确定XXX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服务。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被评估资产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以及现场状况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评估机构未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权证等证据资料或所牵涉的责任进行独立审查,亦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在评估时,我们未考虑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该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

  6、在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有效期之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明显变化时,除了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资产以外,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有关资产的评估值。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资产,有经验的委托方可按实际发生的资产数量和价格差额对评估值进行适当的调整。、

  7、考虑评估范围时,我们将各单体建筑纳入了评估范围;对于单体建筑之间搭建的顶棚因其未构成单体建筑且价值较低我们未纳入评估范围。

  8、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评估值以产权持有者对有关资产拥有完全的权利为基础,未考虑由于产权持有者尚未支付某些费用所形成的相关债务,我们设定资产受让方与该等负债无关。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 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五)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六) 本评估报告系资产评估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专业性结论,在评估机构盖章,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年8月11日。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签字盖章)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一篇:公司拟转让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下一篇: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