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余额宝法律问题的建议论文(2)

2020-06-20实用文

三、余额宝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信用环境的建立和完善,完善的信用环境可以防范失信行为的发生,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第一,加强立法工作,使信用制度成为一套全面的体系,不仅要制定或修订主要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自身的自律机制和内部的管理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第二,推动一套以行政性惩戒为核心的信用惩戒机制的形成,如今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用户越来越多,而诚信缺失导致用户损失也不计其数,若没有一套完备的信用惩戒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而行政性惩戒恰恰是所有惩戒机制中最具威力和震慑力的;第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创新产品制定一套专门的信用评级机制,新生的金融创新产品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机制的考核才能顺利进入金融市场。总之,信用体系建设要贯穿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互联网金融也要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地展现信用体系。

  (二)建立与余额宝相适应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余额宝自身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把闲散资金放在余额宝账户中,虽然余额宝承诺“安全有保障,资金被盗全额补偿,万无一失”,但客户资金被盗现象屡见不鲜。此外,余额宝对风险的揭示不足,误导了许多投资者盲目将资金投入其中,一旦出现利率风险,天弘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出现利空,余额宝不能继续保证稳健收益,若赎回资金链发生断裂将会引发客户对基金公司的信用危机,客户的损失难以得到赔付。余额宝发生信用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增强社会公众对余额宝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心,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信用危机而造成的冲击。因此,为了保护广大余额宝客户的合法利益,维护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我国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之后央行和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也开展了许多工作。通过设立专门的余额宝存款保险机构,规定余额宝必须或自愿根据客户投放在余额宝账户的金额按一定的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余额宝出现客户资金被盗、经营危机或陷入破产境地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余额宝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直接向余额宝客户支付部分或全部的赔偿金额。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空白,余额宝尚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便堂而皇之地代销天弘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其本身就介于合法和非法的边界之间,正是由于监管的.空白,准入门槛过低,以至于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鱼目混珠。可见,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必须及时制定出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制度。首先,监管部门应当在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制定出细化的法律规则,以促使余额宝有法可依,其非法部分也可违法有究;其次,除了制定余额宝相关的法律法规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制定有关余额宝的配套设施,如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服务投诉、纠纷解决;再次,余额宝应当效仿其他金融机构,成立专门的协会实行自律。总之,余额宝这个金融创新已经掀起一场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变革,其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深远的。所以监管部门要把余额宝拉到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赋予其合法化,以促进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联系投资者与基金之间的桥梁,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信息的掌握具有垄断地位,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行为做出严格的规定。而基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基金购买委托代理中的受托人,具有对委托人报告的义务,理应在基金支付页面上进行一定的信息披露工作,并且建立直接而明确地通往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页面的链接或者注明查阅有关信息的方式。首先,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法规中对互联网基金交易信息披露进行专门规定,对基金信息及风险提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首页及支付款网页设立专门的栏目,对相关信息和风险可能性以及相关权责进行合法的解释,并对基金运营与收益情况进行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网页的同步实时更新;其次,基金管理人应设置专门的信息披露网页,不得隐瞒或遗漏负面信息,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再次,应建立投资者监督管理机制,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防控投资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失。

  (五)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业务,为了吸引金融消费者,并未明确、醒目地告知客户此业务存在的风险以及所谓的“利息”并非银行存款的利息而是购买基金所得收益。但是,尽管其风险披露如此不完善,余额宝仅仅用了6天时间用户即突破100万个,余额宝合作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开户数即突破100万个。这反映出消费者在巨大收益面前极其容易忽视其所潜在的风险而盲目消费,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危险之中。加之消费者在市场中本来属于弱势群体,而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技术风险等特征,因此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变得十分重要。金融监管机构可深入基层,开展消费者风险讲座、消费者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使得消费者在学习和交流中进一步了解互联网金融特征,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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