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注的史学意义优秀论文(2)

2020-06-22实用文

  对史书的总结

  史书是史事的载体,史书如何记载史事,使人们从中看到所记社会的全貌和特征,显然是史学批评应当探讨的重要内容。对魏晋南北朝出现的大量史书,从纂写上进行总结,构成了这一时期史学批评的重点。南朝梁人刘勰之《文心雕龙·史传篇》是这一时期进行史学评论的专篇,他对反映三国时代的几部史著多不满意,唯独对《三国志》加以称赞,认为“魏代三雄,记传互出。《阳秋》、《魏略》之属,《江表》、《吴历》之类,或激抗难征,或疏略寡要。唯陈寿《三志》,“文质辨洽”。肯定《三国志》而批评其他著述的观点,显然受到了裴氏的影响和启发,早于刘勰近百年前,裴松之在《上三国志注表》中,就指出“寿书诠叙可观,事多审正,诚游览之苑囿,近世之嘉史”。但裴氏比之刘勰,更有“爱而知其丑”的辩证观点,他同时也指出寿书“失在于略,时有所脱漏”的问题,正由于这一不足,使裴氏对其所爱之书进行了一番修补改进的工作,当然,在修补改进的过程中,不仅仅针对寿书,同时也涉及了反映三国时期史实的所有著述,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进行了总结与批评。

  裴氏的修补改进工作可分作四个方面:补阙、备异、惩妄、论辨。在上表中他说:“按三国虽历年不远,而事关汉晋,首尾所涉,出入百载。记注分错,每多舛互。其寿所不载,事宜存录者,则罔不毕取以补其阙。或同说一事,而辞有乖杂,或出事本异,疑不能判,并皆抄内,以备异闻。若乃纰廖显然,言不附理,则随违矫正,以惩其妄。其时事当否,及寿之小失,颇以愚意,有所论辨。”这种参照同期各家著述,以当时最好的史书作为批评主要对象的做法,本身就说明了裴氏所提出的问题,带有相当的普遍性,而裴氏所作的工作,也就带有了普遍的指导意义。

  针对当时史书“疏略寡要”、“时有脱漏”的问题,裴氏将补阙列为第一项,主要补记重要事件与人物。如曹操推行屯田一事,陈寿仅在《武帝纪》和《任峻传》中用50几个字略作记载,仅仅说明了“军国之饶,起于枣祗而成于峻”。而曹操在这一重大决策上有何认识与领导,推行中有何艰辛,推行后有何成效,陈寿则未作评叙。裴注以180字的篇幅阐明了以上问题,将屯田一事作为曹魏定国的重大国策看待,在掌握史事要领这一层面上,裴氏显然高一筹。又如诸葛亮七擒孟获一事,反映了蜀汉以“攻心为上”的和戎政策,又是进行北伐前安定后方的重要措施,陈寿一笔带过,而斐氏补充200多字,其识见亦在陈寿之上。王弼开魏晋玄学之先声,陈寿仅以23字记之。裴氏引何邵《王弼传》补其生平与学说,引孙盛《魏氏春秋》反映时人的评断,引《博物志》介绍家世,为我国思想史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史料依据。马钧其人其事,在《方技传》中了无涉及。裴氏以1200多字补充其生平与重大发明创造,有关指南车、翻车、连弩、发石车以及织绫机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的科技生产水平,填补了科技史研究的空白。与重大事件与人物有关的重要文献亦是补阙的内容,如曹操的《明志令》、《举贤无拘品行令》、曹丕的《与吴质书》,李密的《陈情表》等,亦由裴注得以传世。

  所谓备异与惩妄,是针对同说一事,而各书记载却“辞有乖杂,或出事本异,疑不能判”之情况而言的。“并皆抄内、以备异闻”为备异,依本志或引证它书做“随违矫正”工作,为惩妄。二者往往难以截然分开。如刘备三顾茅一事,《诸葛亮传》所记情节已人所共知,但魏人鱼豢《魏略》和西晋司马彪《九州春秋》所记则不同,认为是诸葛亮先拜访刘备。裴氏将两书记载均抄录于注中,可为备异;又对其说加以辨析,引《出师表》所说“先帝不以臣卑鄙,猬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一段,说明“非亮先诣备”这一结论,可谓惩妄。这种备异,惩妄,往往以寿书作为对比对象,再扩及到对其他史书的品评和总结。如在《魏书·文昭甄皇后传注》中,录有王沉《魏书》褒美甄后的记载,与寿书截然不同。裴氏依据《春秋》之义,认定《魏书》“崇饰虚文”,并说“推此而言,其称卞、甄诸后言行之善,皆难以实论”,从而断定“陈氏删落,良有以也”。对陈寿失误而他书正确处,亦作明确判断。如《吴书·楼玄传注》引虞博《江表传》所载楼玄自杀事,裴氏径直判断为“《江表传》所言,于理为长”。《吴书·诸葛恪传注》引胡冲《吴历》所载,裴氏判断为“《吴历》为长”。

  这种评断,在论辨一条中有更多体现。论辨包括评史事与评史书两个方面,评史事者随处可见,是史家主体认识的直接表达,因与本论题关系不大,故略而不论,评论史书,则有总结同期史著优劣的史学批评的意义,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之一。裴氏对《三国志》一书的评论,既有在上表中的全面评价,又有散见于各注中的肯定或批评,是较为全面的;对同期其他史书,则多取零金碎玉式的评点,概括来看,这些评论大致可分为体例安排、叙事描写两个方面。

  我国史书体例自《春秋》、《史记》后,编年、纪传两体渐趋成熟,尽管仍存在二体优劣的争论,但其体式已较固定,无需多言了。裴氏较关注的是对现有体例,尤其是做为正史的纪传体的规范化问题。纪传体以人物传记为主,专传、合传较好掌握,而类传如何划分,则颇不一致。裴氏主张取“事类相从”的原则,他说:“臣松之以为列传之体,以事类相从。张子房青云之士,诚非陈平之伦。然汉之谋臣,良、平而已。若不共列,则余无所附,故前史合之,盖其宜也。”肯定了司马迁首创“事类相从”的合理性,然后批评陈寿将非为一类的人放在一传中,有失体例。如贾诩之俦,实属“算无遗略、经权达变”的奇士,应放在善作筹划的程昱、郭嘉等人的类传中,但却放在了德智两全有王佐之风的二荀(荀彧荀攸)之列,裴氏以之“失其类”,“其犹夜光之与蒸烛乎?其照虽均,质则异焉”[4],本质的异同,应是区分类传的第一要义。其次,行事相类亦为重要原则。如鱼豢《魏略·勇侠传》不计人物生年而按人物行事将汉末孙宾硕四人编入魏,是依据“其人接魏,事义相类”[5]的原则处理的。对此,如果说鱼豢还仅处于一种自发状态的话,那么,裴氏提出“事义相类”的原则,便已成为一种自觉的认识了。由实践升华为理论,再指实践,正是裴注史学意义在编纂学上的体现。

上一篇:对国际公共品供给中的集体行动逻辑进行研究论文下一篇:小学语文课堂有效教学研究的优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