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粮企业走出去的思考与建议论文(2)

2020-07-04实用文

四、主要投资方式

  (一)新建或合资参与当地贸易和物流

  如在巴西通过CPR(订单农业)控制大豆原料。以大豆为例,目前国际少数几家大粮商通过定单农业模式控制了巴西大豆货源。在巴西,大豆种植前已有相当比例的产品被收购公司采用CPR或类似模式订购,目前主要是美国的ADM公司、邦吉公司、嘉吉公司、路易达孚公司(简称ABCD公司)和巴西少数有实力的采购公司控制了主要货源。这些收购公司控制货源的主要手段或优势在于资金优势。巴西国内资金相对短缺,融资成本较高,而上述收购公司则可提供相对优惠的'贷款解决农户的种子、化肥等基础投入问题。

  (二)投资加工产业

  在充分调研和熟悉当地情况的基础上,参股或控股当地有较好加工产业基础的企业,或新建加工厂。如在巴西通过合资或独资方式投资糖、淀粉、乙醇加工产业;在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投资棕榈油产业。

  (三)兴建生产基地

  在土地和资源优势的一些国家,独资兴建种植基地。如在巴西兴建甘蔗种植基地;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兴建棕榈油种植园;在俄罗斯兴建甜菜和番茄种植基地;在东南亚采用购买、租赁土地的方式,开展木薯种植。

  (四)兴建大型基础设施

  在巴西建立大豆收储体系、仓储物流体系;在东南亚兴建物流设施等。

五、预计目标和主要风险

  总体目标:用五到十年时间,通过海外收储物流体系和生产基地建设,在大豆、棕榈油、糖等重要资源性商品上,使我国企业直接控制的原料数量,达到年进口总量的30%。具体如下:

  第一,大豆。首先,在巴西通过订单农业,兴建产区收纳库和港口中转仓库及设施,用五年时间达到500万吨,加上一般贸易500万吨,形成1000万吨采购进口规模和100万吨仓容的具有竞争力的大豆采购物流体系。其次,到2015年,在莫桑比克完成100万公顷(约为该国现农业播种面积的20%)土地种植,形成250万吨大豆年生产能力。

  第二,棕榈油。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兴建棕榈油种植园、加工厂、仓储及物流(海运)体系,用五年时间使经营量达到260万吨左右,占进口总量的33.7%(预计到2011年我国棕榈油消费量为770万吨)。

  第三,糖。在俄罗斯建立甜菜种植基地和加工厂,在巴西建立甘蔗种植基地和食糖加工厂,年产甜菜400万吨、甘蔗800万吨,食糖150万吨。

  第四,木薯。在东南亚购买或租赁土地,建立木薯种植基地,收储、加工及物流体系。目标为200万吨干片(或等量淀粉含量的木薯干粉),占中国木薯年进口量的20-30%。

  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海外兴建种植基地、加工基地及配套设施,面临诸多风险。

  首先是政治性风险。目前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如非洲国家政权更迭频繁、政策法规多变;俄罗斯等国经济不稳、货币贬值、法律不健全,政策不透明;巴西海关体制不透明,进关费用高,关税普遍较高;东南亚国家政治上相对稳定,但矛盾比较突出,国家的信用能力偏低。另外,与中国目前的投资和贸易政策相反,一些国家对外国投资依然比较敏感,对外国投资企业设置技术限制及环境保护等种种限制。这些都是投资企业无法控制的风险。

  其次是经营性风险。在国外兴建种植基地和物流体系,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存在较大的资金风险;同时也面临生产资料价格波动和产成品市场变化风险、国际企业管理风险、汇率变化风险等。

  另外,目前非洲国家社会治安混乱,恐怖事件频繁发生;俄罗斯政局相对稳定,但境内犯罪活动和黑帮分子活动猖獗,犯罪率较高。这些都可能给境外企业员工人身安全带来风险。

六、政策建议

  (一)区分政策性国家投资和商业性政府支持,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给予资金支持

  建议国家发改委从商品和环节两个层面,对企业实施“走出去”项目进行研究,将农粮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分为政策性国家投资和商业性政府支持两大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资金支持:

  1.政策性国家投资

  一是要明确粮油等商品的海外资源开发战略为国家战略,这些商品主要指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商品如大豆和棕榈油。

  二是成立农业“走出去”专项基金,将国家急需进口商品的海外资料开发项目列入该基金重点投资范围,由大型国有企业具体负责实施。

  三是在某些基础设施建设环节国家投入全部或部分资金,如大规模大豆采购所需的仓储设施以及码头、铁路等。

  四是建议将在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的资源开发性项目与政府援助项目结合起来考虑,政府负责与企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2.商业性政府支持

  一是对于占用大量资金且回收期长的农业订单项目、大规模种植、加工项目,加大政府提供中长期贷款贴息的比率。

  二是对于大规模综合性加工基地(如糖和大豆综合加工基地等),建议政府参照“工业园区”的做法,对于土地开发和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按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补贴。

  (二)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1.税收优惠政策

  对投资于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法人税、所得税的农粮企业,在国内应对缴纳税额予以扣除。对“走出去”项目所需的国内生产资料、设备等,提供通关便利,减免出口环节税费。将进口国别政策与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相结合,免除非免税进口国家基地开发的商品(如大豆、棕榈油、糖、木薯等)返销国内的进口关税和增殖税。

  2.补贴政策

  从事境外种植基地建设的企业享受国内企业的粮食补贴、机械补贴、柴油补贴等农业补贴政策,以及国内铁路运输方面的优惠政策等;允许基地开发的粮油商品纳入国家商业动态储备,给予中储粮相关政策。

  (三)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

  1.建立海外投资保障制度

  尽管我国已与123个国家(地区)签定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使得《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无从落实。建议政府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障制度。

  2.设立农业对外投资保险

  设立专门针对农业对外投资的保险险种,主要承保企业在境外农业投资之后可能发生的非常风险,包括财产使用和所有权被剥夺险、战争险、不可抗力险、经营险等。同时加大对农业种植基地建设承保财政补贴。

  3.建立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

  对于农粮企业海外建设种植基地、开发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允许将投资的部分金额计入“投资损失准备金”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投资受损,则可从“投资损失准备金”中得到补偿。

  4.加快境外金融分支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鼓励和支持国家有关金融机构在境外(包括非洲国家)建立分支机构,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5.充分发挥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

  在重点资源国家的驻外使馆内,应考虑增设农业参赞;扩大经商处人员编制,把推动国内企业“走出去”列为对经商处重要工作职责和考核范围。

  6.成立国家海外投资专门机构

  全面综合考虑海外投资战略,引导企业用好用足现有海外投资鼓励政策,依据不同产业和商品特点,不断完善海外投资政策。同时,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包括投资国政策培训,与企业共同组成专项调研小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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